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明确本市水上消防监督适用行政拘留审批权限的通知 沪公发【2008】271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上消防监督工作,有效惩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就本市水上消防监督适用行政拘留的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局消防局所属水上公安消防支队承办的适用行政拘留的消防案件,由水上公安局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为:水上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拘留处罚意见后报水上公安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水上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并办理有关拘留手续。 二、各水上公安派出所承办的适用行政拘留的消防案件,仍按现行规定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