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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8〕37号
【发布日期】 2008-07-14
【实施日期】 2008-07-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泰安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重大安全事故 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以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 适用范围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4)重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5)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重大工程建设及城市燃气安全事故;
  (7)重大煤矿安全事故;
  (8)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9)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10)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11)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1.4 应急救援责任制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政府和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履行职责,快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5 奖惩
  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
  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行动迟缓不能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安全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科技支撑
  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改进救援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平台,提高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科技水平。
  2 事故报告
  2.1 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求援,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应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
  2.2 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及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
  2.3 值班电话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电话:0538-6991536;
  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0538-6991585。
  3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3.1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分三级: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
  3.2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市政府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
  总指挥:市长。市长外出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任。
  副总指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成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经贸、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交通、卫生、环保、建设、安全监管、煤炭、质监、气象以及市委宣传部、驻泰部队、武警部队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3.3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主要职责
  总指挥部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指挥和组织协调,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3.1发布启动或解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命令;
  3.3.2按照本预案程序,组织、指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指挥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抚恤等善后工作,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委和省政府;
  3.3.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3.5 事故救援完毕后,做好清洁、防疫、消毒、除险工作,适时组织实施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4.1 根据安全事故的不同类型,启动现场救援指挥部。
  3.4.2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主(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组织现场救援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现场的具体实施,监督预案执行情况,并随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落实总指挥部的命令。  3.5 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
   3.5.1 事故抢险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牵头,救护队伍、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设施抢修、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核实伤亡人数以及险情消除等工作。
  3.5.2 技术指导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牵头,市安全生产、环保、气象、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结合县(市、区)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和单位内部应急预案,负责事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5.3 安全保卫。市公安局负责调集警力,做好现场保卫警戒、维护秩序、疏通道路、组织人员撤离等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及财产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或转移。
  3.5.4 医疗救护。市卫生局调集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和救治药品、器材的供应以及就近医院的医疗。
  3.5.5 交通运输。市交通局征集车辆,负责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和有关人员等,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转移。
  3.5.6 后勤保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挥、抢救等有关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等。
  3.5.7 善后处理。市民政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伤亡者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3.5.8 新闻信息组。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和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新闻发布和接受记者采访等工作。
  3.5.9 事故调查处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公安、监察、工会、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搜集有关证据,查清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审批结案。
  如属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6 应急救援各相关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包括交巡、治安、消防支队): ①负责重大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工作;②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③负责事故伤亡人数统计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确定;④负责认定事故是否为刑事案件;⑤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单位资金财产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⑥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2)市安全监管局: ①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②负责聘请安全专家提供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③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④根据事故类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装备器材和抢救物资。
  (3)市经贸委:①负责民用爆破物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工作;②配合事故抢险物资储备部门做好事故抢险物资的协调、调度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③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4)市建设局:①负责重大建筑工程、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工作;②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③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5)市交通局:①负责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②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③负责征集车辆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至指定安全地点;④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6)市质监局:①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工作;②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7)市煤炭局:①负责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工作;②组织指导矿山救护队实施煤矿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③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8)市卫生局:①负责重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②负责储备、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③负责事故现场防疫、消毒工作。
  (9)市环保局:①负责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放射性物质泄漏等重大安全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范围和危害程度;②负责监督指导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的处置工作;③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0)市监察局:①参与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②对应急救援工作行动迟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11)市劳动保障局:①负责事故单位参保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待遇的落实;②负责协调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再就业安置工作;③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2)市民政局: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和资金,对事故社会伤亡人员实施临时救助。
  (13)市气象局:负责重大安全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1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所需政府负担的经费。
  (15)市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16)事故单位:①负责做好事故自救工作,②负责本单位人员疏散,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提供事故发生地基本情况和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
  (17)县(市、区)政府:①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负责较大安全事故的物资设备储备、调运、转移工作;③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本地有关负责同志应先期到位,启动本地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服从市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配合现场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的救援活动。
  4 现场保护  
  4.1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单位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 重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
  根据不同重大安全事故类别,分别制定以下预案: 
  5.1 重大火灾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卫生、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全力灭火,疏散人员,隔离火场,防止发生爆炸,防止火灾蔓延,防止建筑物坍塌。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5.2 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公安、交通、卫生、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在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保护工作,并迅速疏通交通; 对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险情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过往车辆;交通部门要立即组织抢修,确保道路畅通。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5.3 重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公安、经贸、安全监管、卫生、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疏散人员,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经贸委负责制定。
  5.4 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公安、安全监管、交通、卫生、环保、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迅速控制危险源,测定危险化学品性质、事故危害区域及程度,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做好现场保护、伤员抢救及周围人员疏散工作。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
  5.5 重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公安、安全监管、交通、卫生、供销、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疏散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烟花爆竹,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
  5.6 重大工程建设及燃气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建设、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开展抢救工作,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建设局制定。
  5.7 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公安、煤炭、卫生、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根据事故类型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专业矿山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队伍进行排险、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搞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煤炭局制定。
  5.8 重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公安、安全监管、卫生、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根据事故类型迅速制定营救方案,调集专业矿山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队伍进行排险、抢救伤员和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搞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监管局制定。
  5.9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公安 、质监、卫生、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立即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根据不同事故类型组织专业人员,切断危险源,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及时调集专用设备及器具进行抢险和抢救伤员。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质监局制定。
  5.10 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救援预案。发生此类事故时,交通、水利、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及当地政府要组织力量,立即赶赴现场,组成现场救援小组,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护队伍和抢险救援船只进行抢险救援,做好受害人员的抢救、医治工作。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交通局制定。
  5.11 各县(市、区)政府、市高新区、泰山管委要根据此《预案》制定本辖区内的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预案》未涉及到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
  6 预案演练和培训  
  6.1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每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至少组织一次对相关预案的演练。 
  6.2 根据演练情况,补充、完善本预案和现场救援预案。
  6.3 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
  7 工作要求  
  7.1 本《预案》是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7.2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7.3 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抓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重(较)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备案后实施。各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意识,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8 附则  
  8.1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泰安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泰政办发(2003)21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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