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修订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任何部门、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末级渠系终端水价制度。从严控制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收费开票到户,制止搭车收费和变相涨价行为。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二)农村用电价格。认真落实城乡用电同价政策和农业排灌用电优惠政策,整顿农村电价秩序,切实减轻农村用电负担,严禁以电网改造为由乱收费和乱摊派。 (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密切关注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动态,加强监测分析,合理调控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主要品种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加强对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差价率监管。加强对种子等价格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四)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全部免收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部分寄宿生住宿费和自愿就餐学生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住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医药价格管理,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诊所(室)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监督农村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先在农村落实扩大免费预防接种范围,坚决制止农村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六)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按精装本每对9元或简装本每对2元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每对9元执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或保证金以及强行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七)计划生育收费。除按省人大条例规定收取社会扶养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九)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十)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按每证5元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按每证10元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十一)农用车辆收费和优惠政策。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费每车次最高不超过50元;对三轮汽车、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免收公路养路费。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省内外车辆无差别减免通行费和农机跨区作业免费通行政策。 (十二)农产品检验检疫和畜禽防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重复检疫、重复收费和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的行为。 (十三)电信和有线电视等收费。严格执行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和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政策,落实对农业公益性服务电话实行资费优惠和对低收入用户有线电视收费减免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用于“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十四)农民就业培训收费。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十五)农民工及其子女进城有关收费。全面清理整顿面向农民工的各种收费,坚决取消针对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继续开展重点领域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的原则,不得通过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坚决禁止各种对农民工的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 1、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按规定收取有关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应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对农民工进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切实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政策,确保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保障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和免费服务项目等权益的落实。输入地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免费接种政府提供的免疫规划疫苗。输出地要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流动人口免费发放,严禁在发放时收取押金。 3、农民进城务工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每证收费5元。严禁有关部门随意增加办证频次,加重农民工经济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办理户籍手续时,除收取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收费应与所在地城市学生平等对特;农民工子女入托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其他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政策界限,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另有明确规定外,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财政部门可按照各自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由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底前)。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具体政策界限和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20日前)。采取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10日前)。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摸底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确定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的意见,上报省物价、财政部门。 (四)公布结果阶段(9月底前)。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将批准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农价格等,要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巩固成果阶段(10月20日前)。为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地要组织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核查。重点核查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了公示并正确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后的涉农价格是否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总结报告阶段(11月10日前)。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物价、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财政部门要将清理整顿的具体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负金额等于11月10日前报告省物价、财政部门,以便省上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要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省物价、财政部门将会同农业、纠风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清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完善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除在乡镇政府统一公示外,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各地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要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工作动态、现场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