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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规费收缴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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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8〕111号
【发布日期】 2008-07-17
【实施日期】 2008-07-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规费收缴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征缴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费征缴和减免的透明度,切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银川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规费收缴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  一、建设项目行政规费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足额征收,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或缓缴。
  二、行政规费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文件或区、市党委常委会议纪要及区、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非经营性项目,要求免收的规费予以免收;要求给予优惠的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减半缴纳。
  四、属自治区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方面的非经营性公益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减半缴纳。
  五、属自治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单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保障住房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予以缓缴。
  六、属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保障住房、康居工程项目、政府代建项目、城市基础配套建设项目等),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七、工业投资项目按照《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点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银党发[2008]4号)有关规定执行。
  八、属商业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包括联合商业开发或合作建设经营性项目),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
  九、对减免缴纳规费的非商业性项目转为商业性项目要足额补交相关费用。
  十、缓缴规费期限为6个月,到期由相关部门负责足额追缴。对未足额缴纳的,停办建设单位新办理的项目手续,财政部门从下一年度扣除相关部门15%的工作经费。
  十一、符合享受减免缓优惠政策的项目,在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时实行“即办即减免缓”规范管理。
  十二、以前有关行政规费减免缓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0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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