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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森林火灾火烧迹地植被恢复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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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8〕46号
【发布日期】 2008-07-21
【实施日期】 2008-07-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森林火灾火烧迹地植被恢复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森林面积迅速增加,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同时,森林防火工作任务也越来越重,如果发生火灾后迹地更新不及时,很可能形成新的荒山。为进一步做好火烧迹地更新和植被恢复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思路,努力杜绝和减少森林火灾,强化对火烧迹地植被恢复的监督管理,缩短迹地更新周期,有效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
  森林火灾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烧一补二,再烧补三补四的原则。即除完成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外,异地完成与受害森林同等面积的新造林,异地补偿造林应尽量选择在火烧迹地所在的村(场)、乡或本县内。二是即烧即补的原则。发生森林火灾的当年要完成异地造林,第二年完成火烧迹地的更新造林。三是谁烧谁补的原则。迹地更新和补偿造林,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第一责任人为县(区、市)长、乡(镇)长,主要责任人为分管副县(区、市)长、分管副乡(镇)长。四是资金共担原则。即火灾发生地的县(区、市)、乡(镇)、村和被烧森林的林权所有人、火灾肇事者共同承担迹地更新和异地造林费用。除火烧木采伐所得资金和肇事者的处罚金全部用于迹地更新和异地补偿造林外,不足部分由县(区、市)、乡(镇)和林权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二、监督和管理
1.职责划分。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具体实施的原则,各县(区、市)政府对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工作承担第一责任,要把植被恢复纳入当年林业生产计划,统筹安排。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和异地补偿造林不得与国家、省、市当年下达的林业生产任务相互顶替。林业部门要具体负责制定植被恢复方案、造林设计、技术指导与造林验收等工作。
2.组织实施。各县(区、市)林业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当年的迹地植被恢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造林的程序模式,采取公开招标议标、专业队造林的方式,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当年的火烧迹地植被恢复和异地补造任务。
3.更新和补偿造林标准。森林火灾火烧迹地的更新和异地补偿造林都应采用人工植苗的方式进行,造林标准执行2006年国家林业局新修订的《造林技术规程》。
4.权属管理。发生森林火灾后,火烧迹地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火烧迹地新造林的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原林权所有者;异地造林的新造林地按树随地走的原则,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归林地所有者所有;对火烧迹地恢复3年后保存率达到80%的造林地,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林权所有者核发林权证。

  三、考核和奖惩
  森林火灾火烧迹地植被恢复和异地补偿造林工作要纳入各县(区、市)年度林业生产和森林防火双重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火烧迹地植被恢复任务的,由市财政按600元/亩的标准通过年终决算从火灾发生县(区、市)上解市级财政,由市财政下达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招标,派专业队完成补造任务。对连续2年未完成迹地更新、异地补偿造林或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县(区、市),责令限期完成或补造。逾期仍未完成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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