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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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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绍政发〔2008〕44号
【发布日期】 2008-07-22
【实施日期】 2008-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不断做强做大做优,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现就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中小企业是指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微小型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积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速应超过同期全部贷款增速,其中市商业银行和各农村合作银行应超过5个百分点。稳步扩大市区中小企业专项贷款规模,承办银行要按每年不低于20%的增长速度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贷款规模。市商业银行要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支行级机构,其它银行有条件的也可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性银行机构,重点支持生产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特色型中小企业,以及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微小型企业。
  二、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额度和利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阶段、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防止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利息负担或贷款难度。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优惠5—20%,原已约定的利率不得擅自上浮,更不能巧立名目增加企业负担。对中小企业的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超过50%,贷款的附加成本不得高于上年水平。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
  三、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产品。金融机构要从培育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角度出发,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开发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新业务,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可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对确有真实贸易背景,符合票据业务办理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给予承兑和贴现支持;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须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用。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具体办法按绍政办发(2005)131号文件执行)。金融机构要树立银保协作意识,各家银行至少要与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一对一”合作关系。对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其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同类企业贷款的80%以内。
  五、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700万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贷款支持。市财政继续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新增贷款实行风险补偿,按其获得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1:1配套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年销售收入500—3000万元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后发生的损帐进行补贴(具体办法按绍政办发(2006)186号文件执行)。上述补偿费用均在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奖励。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绍兴银监分局参与制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奖励办法。对中小企业贷款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本《意见》的财政支持和补偿、补贴政策,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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