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加大对摩托车非法营运查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本市范围内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交通局、各镇(街)交通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举报,也可致信或者亲自到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人如实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通讯地址; (二)举报人主动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证,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举报的非法营运经查证,情况属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非法营运者送达违法违章通知书,并按照每查处1辆非法营运摩托车奖励200元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于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非法营运行为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为查处同一非法营运行为提供必要帮助的,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第六条奖励经费由市、镇(街)两级财政进行安排,各负担50%。 第七条各镇(街)交通分局在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完毕后,应向举报人出具奖励证明,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自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送交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将复印件送当地“治摩”办备案。 各镇(街)财政部门应自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奖励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被委托人应持有奖励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各镇(街)财政部门填写《举报摩托车非法营运奖励金额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表》和《审批表》复印件报送市“补偿”办复核和市“治摩”办备案。 第十条市“补偿”办对各镇(街)财政部门上报的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将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款项拨付到各镇(街)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检举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非法营运人员或提供证据的; (二)举报人的举报和配合查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并配合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8月3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
失效日期:201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