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价格监管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8〕10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我局下发了《关于对我省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陕价发明电(2008)4号),决定对我省包括水泥在内的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切实保持水泥等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最近,由于煤炭、成品油、电力等价格上涨,致使水泥生产成本上升,部分水泥生产企业擅自提高了水泥出厂价格,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对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水泥价格不合理上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水泥等抗震救灾物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省内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供应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各种规格水泥出厂价格,在今年年底前不得高于5月11日前的水平。对用于灾后重建的水泥,因原材料、燃料等成本上升对生产企业的影响,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下发。 二、对于地震灾后重建以外的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物价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按照加强监管和适当弥补生产成本(煤炭、电力、成品油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原则,从严核定水泥出厂价格。并对市场经销环节实行合理的差率控制,减少中间环节。 三、省内商品混凝土价格,亦比照水泥按照以上办法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进行监管。 四、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灾后重建所需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管,做好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通过召开价格告诫会、对典型价格违法案例曝光等形式,督促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行业价格自律,严肃查处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以确保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