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两级 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意见》(津党发〔2008〕6号),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配套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审 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 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 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由市商务委审批。
三、凡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领域,该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仍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