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87号
《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
发展清洁高效的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是我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的实施对我市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建文明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的推广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广模式 采用“政策扶持、市场配置、企业运作、规模经营”的模式。 二、推广重点 推广天然气汽车重点放在城市公交汽车、出租车等公益性的车辆,城市公交汽车必须逐步更新使用天然气单一燃料车型,出租车以自愿为原则,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油双燃料出租车,采用压缩天然气(CNG)为气源。 三、计划目标 1.近期(主城区和邻近镇):2008年-2010年 近期总体目标为:至2010年,在主城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和相邻镇范围内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5座,其中主城区10座,邻近镇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到5800辆,其中出租车4800辆、公交车1000辆。 2007年已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2座,改装出租车100辆。 2008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3座,改装出租车700辆,更新天然气公交车100辆(在具备加气条件的线路上示范运行)。至2008年底全市共建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900辆,其中出租车800辆、公交车100辆。同时在《东莞市市域燃气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完成《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 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车2400辆,其中出租车2000辆、公交车400辆。至2009年底全市共建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0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3300辆,其中出租车2800辆、公交车500辆。 2010年规划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5座, 改装或更新天然气汽车2500辆,其中出租车2000辆、公交车500辆。至2010年底全市共建成加气站15座,使用天然气汽车总量达5800辆,其中出租车4800辆、公交车1000辆。 2.中、远期(其他各镇)2011-2015年 至2015年完成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60座,出租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公交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90%以上、环卫车使用CNG汽车的比例达到100%。 四、推广措施 (一)建站用地 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规范,并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形成网络”的原则,通过示范-推广-扩大推广的过程,逐步形成我市与邻市相互联通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网络。 2.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用地采取通过公开招标或租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性质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规划专用地或商业服务用地。各镇(街)在修编城镇控制性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时,应落实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用地红线。 3.鼓励现已运营及拟建的加油站在保障安全、符合加油、加气站规划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前提下新建及改扩建油、气合建站。 4.现已投入运营及规划拟建的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停车场,在不影响正常运营并具备规划建站条件的基础上增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 (二)天然气汽车更新或改装 1.运营到期更新或计划扩容新增的公交车,应在限期内直购天然气汽车;仍购置使用燃油汽车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运牌照。 2.经环保局测试排放不能达标的出租车应在限期内全部改装为天然气汽车,不改装的汽车按国家规定征收超标排放费,环保部门应及时将测试排放不达标的出租车信息报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各检测站不得为排放不达标车辆出具《汽车安全检测报告》。 3.正常运营的出租车、公交车等要有组织、有计划逐步实施“油改气”,目标是实现全市出租车、公交车的气化率达90%以上。 五、优惠政策 1.交警在执法时按我市有关规定对改装燃气装置的机动车放宽处罚,属轻微交通违法的可教育后放行,办理业务(不含转出业务)时不检验其燃气部分。 2.对2008年-2010年新建、改建、扩建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或油、气合建站),每座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50万元。补助对象为项目投资商。 3.对2008年-2010年改装使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公交车,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出租车3000元/辆,公交车4500元/辆。 4.对2008年-2010年新购使用天然气的出租车、公交车,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出租车2000元/辆,公交车20000元/辆 。 5.预计2008-2010年市财政须对推广天然气加气项目发展投入约7200万元。 六、工作分工 成立东莞市CNG汽车项目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环保局、质监局、城市管理局、安监局、国资委、公安消防局、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局领导担任。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经贸局 1.负责组织编制《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并在规划指导下组织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包括油、气合建站)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核准工作。 2.负责拟定《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莞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 3.负责市CNG汽车项目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发改局 负责协调天然气气源,保障我市车用天然气稳定充足供应。 (三)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优惠政策,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管工作,明确拨付渠道、方式和程序。 (四)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五)市建设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六)市城建规划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管理工作。 (七)市环保局 1.负责制定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做好天然气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工作。 2.负责每年对燃气汽车的环保性能进行评价。 (八)市交通局 1.负责制定全市公交车、出租车发展、更新和车辆改装计划以及汽车客运站和公交车停车场建设发展计划。 2.负责拟定《东莞市天然气及汽油两用燃料在用汽车改装、维修厂认定管理办法》。 (九)市物价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车用天然气的定价,并提出价格监管措施。 (十)市城市管理局 1.负责落实《东莞市市域燃气专项规划》。 2.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市国资委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的投资监管工作。 (十二)市质监局 1.负责对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质量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装人员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拟定《东莞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十三)市安监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市公安消防局 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包括油、气合建站)工程建设的消防行政许可。 (十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负责天然气汽车上路行驶及办理车管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拟定《东莞市天然气汽车上路行驶及办理车管业务有关规定》。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