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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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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
【发布日期】 2008-08-1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113号

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  为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认真做好损毁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
  地籍档案是灾后重建确定土地权属的重要依据,是保护灾区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地籍档案的清查和抢救保护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清查统计地籍档案的毁损情况,认真做好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将地籍档案的损毁和抢救保护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报告。
  二、切实做好地籍档案恢复和保管工作,及时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
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损毁的地籍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妥善保管,及时向社会提供土地产权信息查询服务。对地籍档案齐全的,土地权属应以土地登记资料为准。对地籍档案损毁严重,难以全面恢复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地籍档案部分损毁的,应根据现存档案资料,通过各种渠道,补充完善地籍档案权属来源和地籍调查资料,必要时通过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补充完善。
  (二)地籍档案完全损毁的,可将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作为土地登记和重新建立地籍档案的权源参考依据,地籍档案中地籍调查内容可采用现场调查和测量的方式加以完善。 
  (三)地籍档案目录以及土地权利证书等资料均损毁的,可由土地权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原土地权利人签字认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公示后无异议的,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作为恢复的地籍档案。
  (四) 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档案。
  (五)要加强对地籍档案的保护,建立电子地籍档案异地备份制度,选择安全地点对纸质地籍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  三、依法做好灾后重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开展灾后重建土地登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为土地权利人提供优质的土地登记服务。
  因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堰塞湖等地质灾害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可由当地政府进行注销土地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因灾毁土地权利消灭的内容。对原址已不适用于生产和生活,经批准需整体搬迁异地重建的,在安置完成后,由政府对原土地权利进行注销土地登记公告。
  四、严明纪律,确保灾后重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真实性和合法性
  土地登记是灾区恢复重建中明晰土地权属的重要手段,是防止产生土地权属纠纷,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灾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明纪律,依法行政,防止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灾后地籍档案恢复和土地登记工作,确保土地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灾区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随时掌握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因地制宜提出解决办法,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合法的土地产权保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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