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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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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穗办〔2008〕14号
【发布日期】 2008-08-2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
穗办〔2008〕14号

 2007年8月31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穗办〔2007〕10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问题再次作出强调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严格会议报批手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制度。每年年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委、市政府下一年的工作重点,对各部门提出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进行审核,分送市委常委、副市长征求意见后,提出关于全年召开全市性会议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召开;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由有关单位提前15天提出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重要会议须提交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2.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对可以合起来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市委每年召开两次市委全会,并根据需要召开市委工作会议、党员领导干部会议,每隔若干年召开关于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农村等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每年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和研究部署经济工作的会议。上级党委、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市同一内容会议尽量套开。除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市委、市政府原则上每旬不安排召开两个全市性会议。
  3.严格控制会议规格。经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直有关部门承办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只安排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请区、县级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请区、县级市委或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参加的,须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市委、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由市直部门提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属部门、系统或已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的业务工作性质会议,原则上都以部门名义或市有关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并直接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不再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市直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由本部门统筹安排,以部门名义召开,每年不得超过1次。
  4.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市委、市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不得召开请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需请各区、县级市党委或政府其他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每年只召开1次;确属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的,应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参加人员范围按照“下延一级”原则安排,一般不要求街(镇)、处一级领导参加。会议精神由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单位会后组织向下传达。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如参加人员扩大到街(镇)、处一级,市委、市政府在召开贯彻该会议精神的同一会议时不再扩大到街(镇)、处一级(套开的会议除外)。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00人;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
  5.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经费。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党代会除外),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半;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为半天,不得超过1天。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费已列入各部门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由会议筹办部门负责解决,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市直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其它各种会议,所需经费一律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另行安排。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转嫁会议经费。
  6.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开会,开会一律不得发放纪念品,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山玩水”;不得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联谊性或轮流做东的会议,不得以举办研讨班、培训班等名义变相召开会议。
  二、大力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7.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切实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会议召开前,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方案,明确会议主题,严格控制出席人员和会议规模,不安排与会议无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不安排非主管领导陪会。为领导准备的讲话稿篇幅尽量简短,提倡写短文、开短会的新会风。会议召开时,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搞好会场管理,确保会场秩序良好、会风端正。会议结束后,要加强督促检查,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反馈工作情况,扎扎实实地推动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切实减少各类活动
  8.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事务性活动。市直部门举办各类表彰、颁奖活动,须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穗办〔2005〕10号)精神报批;举办各类奠基、庆典、剪彩、联欢、首发首映式等活动,须事先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此类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非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各地各部门举办重大节庆纪念活动,需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主办单位要统筹考虑,提出请示,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批。每年春节和逢十周年的国庆、建党、建军等重大纪念日,市举办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对各类事务性活动要特别严格控制,可不举办的就坚决不举办,确需举办的应本着从简、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范围和人数。不向参加者发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得以赞助或其他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摊派。
  9.严格控制集体合影、题词题字和贺信等形式性活动。除市党代会和换届时的市人代会安排集体合影外,其他各种会议活动一般不安排合影,也不安排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接见会议代表。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题词、题字,各地各部门也不得邀请市领导同志为一般性会议活动和商业性活动发贺信。如确有必要且已安排市领导同志题词、题字、发贺信的,未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市领导同志的题词、题字和贺信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公开宣传发表。
  10.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差旅工作规定。各接待部门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要求,严格掌握好接待标准。不超标准接待,不搞层层陪同,不赠送礼品,不搞回请,不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每次公务接待活动,市委、市政府领导原则上只安排一次陪餐,参加陪餐的范围和人数要严格控制,特别是陪餐的市领导要尽量减少。要压缩差旅经费支出,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公款旅游,坚决制止一般性考察和没有实质内容的学习、培训、参展等活动。严禁向企业和其他单位转嫁接待、差旅费用。各地各部门要重新审核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经费等计划,压缩出国(境)团组,确保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和经费比去年有明显下降。
  四、严格控制邀请上级领导出席会议活动
  11.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自行邀请省领导出席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议或活动。确需邀请的,由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或市直局以上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后,分别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名义请示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协调安排。
  各地各部门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需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不得直接请示领导同志本人,一律归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
  五、切实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12.对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具有全局性意义的重要会议,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新闻报道方案,由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准确、及时、充分的报道。对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安排新闻报道的,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内容整理并统一发新闻通稿。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或会议主办部门发新闻通稿。其中,市委书记、市长出席会议的新闻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1000字,广州电视台全市新闻联播不超过3分钟;市委常委、副市长出席会议的新闻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500字,广州电视台全市新闻联播不超过1分半钟。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考察、慰问、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一般只发一次综合消息。其中,对市委书记、市长公务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新闻通稿,文字稿一般不超过1000字,广州电视台全市新闻联播不超过2分钟;市委常委、副市长公务活动,由主办部门发新闻通稿,文字稿一般不超过500字,广州电视台全市新闻联播不超过1分钟。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工作会议或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须经有关市领导同志办公室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市领导同志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所作的内部指示、批示等,一般不对外报道,确需报道的,由有关单位提出请示,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市委书记、市长就涉及民生重大问题、紧急突发事件所作的指示、批示等,经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并核准,可公开报道。
  六、大力精简文件
  13.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篇幅。以市委名义或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出的文件,每年一般不超过15个,每个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出的文件每个一般不超过2500字。严格控制文件发放范围,尽量减少印发数量。
  14.控制重复性行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已制发规范性文件且没有明确要求各地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市原则上不再相应行文。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文件,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的主体报告及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发文外,其他在会议上已印发的,不再行文。坚持文电合一,已经以电报形式下发的,不再编印正式文件。凡不涉及密级、需向社会公布的全市性文件,尽量在《广州日报》或《广州政报》上刊发,市委、市政府不再另文下发。
  15.不代替部门发文。凡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批转或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制定的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分工方案或常规性的工作安排(含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等),一般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文件中如有涉及全市性工作或重要政策规定或其他需要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的事项,应先向市委、市政府专题请示,经同意后,可在发文时注明“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以市有关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会议,若需印发会议纪要,以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
  16.严格控制领导同志讲话的发文。市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只作为会议文件材料由会议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涉及全面工作的重要讲话需印发至区县的,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以市委办公厅《广州通报》形式印发;市委其他常委、副市长与市委书记、副书记在同一会议上作的讲话如需发文,不全文印发,摘要并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后一并印发。市长、副市长在全省性会议上涉及全面工作的重要讲话需印发的,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广州政报》形式印发。
  17.清理压缩现有简报。对现有简报要从工作需要出发进行清理,该停的停,能并的并,局以上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份简报。对确定印发的文件简报,要从内容、形式、发送范围、印数等方面拟定具体措施。报送市委、市政府的简报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报送要求。
  18.规范行文和文件报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非特殊情况,各地各部门不得越级行文。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地方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地方党委、政府报文。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秘书处)根据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外,其他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非紧急重大秘密事项,不得以密码电报形式发文。
  各地各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须送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由办文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性公文一般不直接送领导本人。

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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