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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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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发布日期】 2008-08-22
【实施日期】 2008-08-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7年底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共203件 (其中有6件已经废止)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31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不执行的4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doc
  1.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31件) 
   2.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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