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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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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穗文〔2008〕27号
【发布日期】 2008-08-2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穗文〔2008〕2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
  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的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的意见
(2008年8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根据《广州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穗字〔2005〕10号)和中央、省委关于建立健全干部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从深入了解、关心爱护和教育帮助干部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形式,建立健全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按权限谈话、分层次监督”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干部谈话活动,进一步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化解矛盾、增进团结、适时提醒、强化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进一步推动干部激发进取心和责任感、克服自身存在问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增强自律意识,积极构建团结民主、和谐关爱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为促进干部健康成长、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二、谈话对象和责任分工
  (一)谈话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需要进行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的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责任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谈话制度。市直局以上单位、区(县级市)、街(镇)及其直属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上一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其中,领导班子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一般由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同级别的其他领导干部,一般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由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
  三、谈话形式和主要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组织约请谈话与个人要求谈话相结合、定期谈话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存在问题的,可进行个别谈话;领导班子或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共性问题的,可进行集体谈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下一级党政正职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分管负责人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谈话每年至少一次,与所分管部门班子其他成员谈话每届至少一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与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话,每届至少一次。有关领导应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请干部进行谈话。干部个人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要求。
  (一)任职谈话。党员领导干部因提拔、交流、轮岗等发生职务变动时,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在组织决定任职后一周内与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组织对谈话对象的基本评价和群众的反映,新任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及其他需要提醒注意的事项;听取谈话对象本人的想法和意见;向谈话对象提出希望和要求等。属于交流任职的,还应当向谈话对象阐明干部交流的目的和意义,肯定成绩,提出要求,并介绍新任职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任职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二)日常谈话。党员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个人有思想或作风问题、考察考核或民主评议情况需向干部本人反馈、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干部退休时,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及时与干部进行谈话。干部学习培训或出国(境)较长时间、干部下基层挂职锻炼、群众反映干部存在突出问题、干部工作或生活遇到重大事项或较大困难和失误导致状态不佳、干部本人要求向组织汇报思想或反映问题、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或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时,有关负责人也应及时与干部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听取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汇报以及征求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反馈谈话对象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苗头性问题,指出缺点、差距,提出希望、要求。日常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四、谈话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谈话原则。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突出主题、重在教育、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
  (二)基本要求。谈话人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详细了解谈话对象的情况,确定谈话重点;谈话时,应注意营造宽松的沟通氛围,按照谈话内容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向谈话对象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希望。谈话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和对待谈话,珍惜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深刻剖析原因,虚心接受教育,认真抓好整改。谈话对象在谈话中所反映的有关情况、问题和要求,谈话人要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处理。涉及信访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透露举报人的单位、姓名或将举报信件直接交谈话对象阅看,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要严格保密。谈话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或打击报复。对失泄密及搞打击报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好干部谈话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谈话职责,广泛深入地开展谈话,推动谈话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抓好谈话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把干部谈话制度落到实处。谈话前要做好计划安排和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要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后要抓好有关问题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谈话对象反映的涉及其工作和生活的实际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对谈话认定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要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要把实行任职谈话和日常谈话制度与坚持谈心制度、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与班子成员谈心,每年至少一次,特别要注意与那些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谈心。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粤组通〔2006〕23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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