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县、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典型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县、示范单位的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本辖区示范县、示范单位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创建,应当认真遵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要求,在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等方面有明确措施和显著效果。 第四条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是: (一)建立并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二)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强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三)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具有行政决策方面的规则和程序并严格执行; (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坚持通过听证听取公众意见,确保行政决策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三)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四)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机构,并依靠健全的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并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七)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专门制度,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有章可循;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三)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建立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规范性文件制度;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通过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布; (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对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时过境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七条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 (一)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清楚,配套制度健全; (二)从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入手,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四)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五)对有行政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权予以细化、量化,公布执行,接受监督; (六)有完善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要组织一次评查活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八)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九)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是: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时核查处理;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结案; (三)有健全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则和相关制度,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四)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健全,从事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取得《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做到一般案件两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三人承办; (五)落实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九条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其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工作; (三)法制宣传工作有具体安排并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氛围浓厚。 第十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 (一)建立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主责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使依法行政工作有序推进; (三)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开展情况纳入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其奖惩和晋级挂钩; (四)法制机构健全,人员力量充实,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保障; (五)严格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示范县、示范单位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动态管理。省政府可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 示范县、示范单位的考评实行日常考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示范县、示范单位每半年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示范县、示范单位每年年终集中考评一次。考评的标准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条内容。 第十二条考评工作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群众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举办民意测验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适时召开示范县、示范单位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推广。 第十四条在实践中涌现出的依法行政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可报请省政府增列为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单位,每年增列数量不超过5个。 增列为示范创建单位以后,经一年的创建活动,验收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正式命名为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并授予牌匾,验收不合格的,可延长一年创建期,届时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十五条已命名为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省政府撤销示范县、示范单位称号: (一)重大行政决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 (三)违法行政或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认真查处,引发越级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为违法或者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较多,满意程度较低的; (六)依法行政推进机制运行不力,建设法治政府无明显进展的。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