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08〕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9月12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组织学习宣传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加快推进信息化是关系我市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是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条例》是我市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信息化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贯彻实施《条例》对于促进我市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挥信息化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兴业、强政、惠民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组织宣传活动。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宣传贯彻,并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市信息化系统要认真制定宣传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宣传工作,使《条例》深入人心。
(三)开展学习培训。《条例》内容涵盖了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覆盖面广,专业性较强。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活动。要以《条例》单行本、要点解读等为教材,集中专门时间,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培训班,定期组织学习交流会、研讨会和宣讲会,交流学习经验,领会《条例》精神。今年要组织开展落实《条例》的调研活动,适时组织召开以贯彻《条例》为主题的信息化政策法规工作研讨会。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信息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要深刻领会《条例》的内涵,正确运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指导实践。
二、加强规范管理,认真开展信息化依法行政工作
(四)健全信息化管理体制。根据《条例》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要依法加强全市信息化的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化推进和管理体制;各区县要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管理工作,完善区县信息化管理体制建设,确保人员、编制、职能到位;发展改革委、科委、公安局、通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与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工作。逐步形成领导小组宏观决策、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市信息化管理体制。
(五)加大信息化资金投入。根据《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要完善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化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本地区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同时要加大投融资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信息化建设,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信息化投入格局。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顶层平台和服务于社会的信息化应用系统,由有关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各自年度部门预算。
(六)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根据《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市信息化办负责组建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信息化专家库。制定和完善咨询工作制度,在信息化的决策、规划、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七)加强信息化规划管理。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编制信息化总体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区县和部门信息化规划,依法加强信息化规划管理。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办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规划报市保密局备案。市信息化办要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将信息化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信息化工程建设资质管理。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要做好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初审上报和相关服务工作,健全相关规范管理制度;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建设、服务保障、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关资质管理和服务。
(九)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规范和管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设应遵循的信息化规划、技术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办,根据上述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信息化办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向市信息化办备案,以加强全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
三、完善制度措施,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重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建立健全本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支撑服务体系。市信息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资金项目渠道,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
(十一)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市农委、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要采用适用信息技术,深度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农业生产专家服务信息系统,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十二)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市建委、市市容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强城市网格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构建全市统一的城市综合管理指挥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执法、处置和评价工作的数字化,提高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率和处理率,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运行效率。
(十三)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察考核体系,对行政机关电子政务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十四)完善电子政务专网建设。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要结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中央级传输骨干网的建设,继续提升和完善电子政务专网,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满足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对接的需求,实现各部门、各区县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各部门、各区县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十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应用和管理水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服务外包管理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和信息内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
(十六)加强政府信息交换与共享。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行政机关要编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促进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的应用和共享,依法推动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七)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市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十八)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化。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实施意见,加快建设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本市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测评考核体系。
(十九)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要编制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本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快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促进企业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进程。
(二十)引导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信息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特点,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加大行业指导力度,加强宏观调控;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建立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循环再生和重复利用体系。
(二十一)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项目。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本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我市列入国家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列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指南中的产品和项目,重点给予资金配套和政策优惠,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研究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吸纳境内外资金投资本市信息产业。
(二十二)支持信息服务业、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通信、广播电视、应用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引导信息服务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信息服务业结构,规范和管理信息服务业的经营活动。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构建良好的政策和基础设施环境。搭建信息服务、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等过程服务。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委、市信息化办等有关部门,要对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生产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
(二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全市信息安全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保密局和天津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密办)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切实增强信息应用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四)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制度。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国密办、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发布并落实《天津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并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安全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判断和通报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状况以及网络攻击和病毒传播等情况,建立市信息安全灾难备份体系。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提出重大或突发信息安全事件的控制措施,提高处理信息安全紧急事件的指挥和调度能力,增强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抗毁能力、灾难恢复能力。
(二十五)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信息化办、市国密办、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抓紧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明确保护重点,督促落实保护措施。
(二十六)建立网络信任体系。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市国密办会同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信任体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办和市国密办要根据国家规定,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管,落实《天津市重要信息应用系统电子认证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08〕8号);条件成熟时尽快形成政府规章,推动电子认证工作进一步发展。
(二十七)建立信息安全监控和评估制度。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防止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市信息化办要制定信息安全检查办法,并会同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市国密办等有关部门,对重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查找隐患,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领导,为贯彻落实《条例》提供保障
(二十八)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真正发挥《条例》对我市信息化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遵守和执行《条例》的规定,支持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九)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府信息共享、信息化工程建设、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事关信息化建设全局的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建立健全信息化政策体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现行有关信息化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推动《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执行《条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市信息化办配合市人大相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