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并授予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标准化成果奖)。标准化成果奖包括优秀技术成果奖和优秀学术成果奖。
第三条 标准化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实行自愿申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化成果奖的组织工作,并成立标准化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本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标准化成果奖审定及对重大异议问题的裁定等工作。
评审办负责标准化成果奖申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组评审、公示等相关事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范围、基本条件和奖项等级
第五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1.国际标准项目;
2.国家标准项目;
3.经备案的行业标准项目;
4.经备案的上海市地方标准项目;
5.经备案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项目。
标准须经有关部门发布并已经实施1年以上(含1年)。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须为第1位。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六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1.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的标准化领域的学术论文;
2.经鉴定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
3.经发表的有关标准化著作。
第七条 属于上述申报范围,但已获得国家级、部级或市级标准化成果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标准化成果奖。
第八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先进性: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创新性:标准技术内容有创新,企业标准项目获得过专利;
3.可行性:标准编写规范,能指导生产和管理,并取得实际成效;
4.经济性:标准实施1年后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
第九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1.先进性:项目应科学合理,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一定难度和不同程度的学术价值;
2.创新性: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性,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为该专业领域的原创,观点新颖;
3.可行性:能指导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4.经济性:项目应用后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标准化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一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综合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创新性明显,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标准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优秀学术成果奖综合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国家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全面地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创新性突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主题突出,论证严密,结构清晰,文字表达精炼、准确,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二等奖:在市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较好地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具有明显的创新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立论比较清晰,文字表达清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在市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属于市级标准化研究项目。基本把握了该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与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创新性,达到国内较高水平,文字表达通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该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 标准化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可向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标委会申报。不得同时向2个(含2个)以上单位申报。无上述申报渠道的可直接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者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个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依次顺延。其他在沪主要完成单位应出具同意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意见,并盖章。若涉及有关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单位须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第十五条 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表》,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单位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并均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与标准文本前言或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的表述相一致。
第十七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级标委会对申报项目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第四章评审、公示和授奖
第十八条 标准化成果奖原则上每年评审1次。
第十九条 标准化成果奖实行评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评委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评委会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时,相关评审专家或评委会委员不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办对推荐项目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入围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二)专业评审:评审办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对拟获奖项目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
(三)公示:评审办汇总专业评审结果,对拟获奖项目在本市有关媒体(含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并收集、汇总、协调和处理异议意见,形成获奖提名项目名单及异议问题调查处理的说明;
(四)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对公示后的获奖提名项目进行审议,并评定获奖项目。标准化成果奖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成果奖获奖项目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成果奖奖状和荣誉证书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成果奖的一、二等奖奖状发给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二、三等奖荣誉证书发给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优先推荐申报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奖项,优先推荐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优先推荐市年度标准化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并可作为获奖人员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项目向评审办提出异议。异议必须用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七条 异议由评审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评审办应当将异议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发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送评审办。无推荐单位的,由评审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裁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对推荐单位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对有重大异议问题的,必要时由评审办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和评委会委员进行会审,并提出复核意见报评委会裁定。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原则上该项目不再参加本年度成果奖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应将异议项目的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剽窃、侵夺他人成果的,或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奖项的,撤销并追回奖励。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标准化成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