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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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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明电〔2008〕19号
【发布日期】 2008-09-2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深圳“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8年9月20日22时49分,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的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截至9月22日12时,事故造成43人死亡、59人住院治疗、6人留院察看。据初步勘察,起火建筑为一栋四层半综合楼,该楼房一层为旧货市场,二层为茶馆,三层为该俱乐部,四层及楼顶半层为办公室及员工宿舍。该俱乐部于2007年9月8日擅自开业,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事发时在场人员约300余人。经公安消防部门勘察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该俱乐部演职人员使用自制礼花弹手枪发射礼花弹,引燃天花板的聚胺脂泡沫所致。有关事故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事故发生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伤亡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有关单位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不力,监督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二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三是从业人员和公众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必要的自救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不力。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做好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有关单位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证照不全或无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对违规经营的歌舞厅、俱乐部等休闲娱乐人员密集场所,要严厉打击和查处,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二、进一步加强对歌舞厅、俱乐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搞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特别要加强对歌舞厅、俱乐部、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要做到“五个一律”: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要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加强隐患登记、整改销案的跟踪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消防安全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18号)的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国庆节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特别要针对薄弱环节,有重点地监督检查歌舞厅、俱乐部、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商场、集市、“三合一(多合一)”等人员密集场所。对生产经营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使用、电器安装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要逐一加强监督检查。特别要认真排查歌舞厅、俱乐部等休闲公共娱乐场所焰火燃放设备、灯光照明设备、舞台幕布及搭建材料等符合消防要求的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 
  四、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吸取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企业消防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教育,进一步落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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