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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9-2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深入开展汽车节油、节电和压缩公用经费支出工作的通知》(京办字[2008]10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落实单车核算、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预算单位公务用车支出管理,加强统计分析与核算,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反映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维修费、燃油费、保险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将经费管理与用车管理相结合,请市级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统一入库、统一加油、统一维修、统一保险、统一处置的规定流程办理,做到车辆运行费用全部纳入公务用车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每年市财政部门将根据系统中反映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单车核算,并据此作为调整年度预算定额的依据。
  二、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凡纳入北京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统一定点加油。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按照车牌照号对号加油。财政部门要求供油单位将用卡加油的数据按时上传入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显示的每辆车的燃油费支出进度,进行燃油费的监控和管理,统筹安排预算定额经费。
  三、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维修必须通过车辆维修系统平台进行申报,到政府采购中标的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对于已完成维修的结算单,各预算单位要每月按时与维修单位结算。
  四、财政部门将根据京办字[2008]10号文件要求建立统计分析和公示制度。请各市级预算单位加强日常的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管理,制定内部公务用车费用支出管理办法,在保障工作正常运行情况下,实现节能、节约。
  五、为切实落实单车核算、公务用车油耗和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财政部门对现有的基础信息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随本通知下发,请各预算单位对现有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具体工作如下:
  1、范围:各预算单位在用公务用车。
  2、内容:车牌号、车辆种类、厂牌、品牌、排气量、座位数、吨位数、购置日期、购买价格、加油卡号、变速箱类型、司机类型。
  3、核对要求: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核对以上信息,对遗漏或不符信息直接在确认表上进行更正加盖单位财务章后,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安排核对完成后交回财政。
  (1)对车辆种类、厂牌、品牌、排气量、座位数、吨位数、购置日期信息的更改需附行驶证复印件和注册登记证(第二页)复印件。
  (2)对购买价格的修改需要附购车发票复印件。
  4、时间安排:
  100辆车(含)以内的单位自领取表后一周内核对完并交回。
  200辆车(含)以内的单位自领取表后二周内核对完并交回。
  200辆车以上的单位自领取表后三周内核对完并交回。
  5、实物核查:
  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预算单位的核对结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物核查(具体核查要求另行通知),请预算单位予以配合。
  6、联系方式:
  联系人: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 武传福
  地址:北京市财政局前楼410室
  联系电话:88549445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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