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深办〔2008〕66号
各区委、区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深发〔2008〕5号)的要求,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1.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在公民社会中的功能定位,继续发扬“敢闯敢试”的特区精神,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空间;加大社会领域的投入和改革力度,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创新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着力培养社会自治能力。
2.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其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形成科学优化、平稳有序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3.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规范运作,把社会组织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总体目标。抓住我市被列入国家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的重要机遇,建设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四)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从体制机制上规范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培育社会自治能力,强化市场功能,完善政府职能。结合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各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来实现公共责任和义务。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五)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申请人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主要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纳入监督管理。适度放开异地商会的登记和管理;允许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吸收异地同行会员;同行业可以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行业协会、商会。
(六)健全沟通协调制度。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联系沟通的常设平台。政府在制定政策、进行重大决策及立法过程中,应及时与相关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组织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各种听证会、论证会,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反映意见。在党代会、人大增加社会组织的代表比例,在政协增加社会组织的功能界别,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调利益关系、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作用。
(七)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按照政府转变职能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政府分离出的或新增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可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通过政府采购等法定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安排。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和社区社会组织等近期重点发展领域的优先扶持项目中进行试点,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绩效水平以及服务创新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对社会组织予以奖励和资助。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财政扶持管理办法,建立购买服务、政府资助及奖励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八)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规划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公共信息化系统,打造政府扶持、发展、服务社会组织的公共平台。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要建成社会组织对外合作、政社交流的平台,优先满足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进驻,为其履行职能提供项目策划、能力培养等优质服务。同时,要发挥市社会组织总会在联系政府与各社会组织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
(九)加大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对现行支持产业、行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进行梳理,进一步拓宽政府扶持政策的覆盖面,发挥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行业公共服务和公共技术平台的作用,加大支持力度,以多种途径实施政府支持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十)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税和人才政策支持,根据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制定鼓励社会捐赠的配套政策;要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解决社会组织的人才引进和培训、职称评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问题,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配套环境。
(十一)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专职人才队伍。开展对社会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和管理能力培训,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中坚力量。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形成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队伍。按照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人才成长、稳定发展的环境。
(十二)完善社会组织法制保障。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商会条例》,深化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市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明确各类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政府扶持、资产界定、信息公开、评价体系、监管机制等进行改革、规范和完善。探索社会组织的法定机构立法,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规范服务行为和标准。
三、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十三)切实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握社会组织发展与规范的正确方向,使社会组织成为党领导下的可靠建设力量。在社会组织中,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两个全覆盖”。依托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机构,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归口分级管理体制。社会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十四)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种类、不同特点和不同作用,围绕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编制社会组织设立导向目录,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重点发展领域,简化登记程序,加大扶持力度,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禁止设立违背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
(十五)形成协调联动的监管合力。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逐步由重登记向兼重准入和日常管理服务转变,加强以年检为主要内容的依法管理,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登记管理责任。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逐步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业务主管(指导)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要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等承接和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社会保险、涉外活动等进行监管。
(十六)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健全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和诚信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社会组织法人数据库,定期公布社会组织名单和遵纪守法、年检情况等信息。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
(十七)健全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社会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服务承诺等管理制度。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
(十八)规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交流、与境外社会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国际组织以及接受境外捐赠等相关涉外活动的监管工作。
(十九)大力查处非法组织和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二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及发挥作用的良好局面。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民政、财政、人事、公安、外事等各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