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规定
(2008年9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法履职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具体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确定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事项。
二、协助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
(二)提出立法建议项目。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调查研究、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届初向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五年立法规划建议项目,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拟订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批准;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主任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应依据常委会批准的五年立法规划和主任会议决定的年度立法计划,推进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工作。
(三)依法提出法规案。专门委员会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一般应是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其他国家机关难于单独起草或提出的法规。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该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法规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协商;分歧较大的法规案,原则上不提请审议。法规案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四)提前介入和审议有关法规案。对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拟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提前介入,参与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了解法规起草的情况和动态。
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在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提前审议,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该法规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五)参与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规案经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法制委员会应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六)开展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按照要求办理,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上报。
三、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七)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应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建议项目,由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拟订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主任会议通过。
实施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后,适时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报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应该包括执法检查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检查组成员名单。
执法检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代执法检查组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事例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送交征求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其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报告。必要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或执法检查组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八)协助常委会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来渝进行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座谈、检查单位及情况汇报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执法检查。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按照要求组织承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法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应与受检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换。
(九)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项目,由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拟订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主任会议通过。
实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就专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提出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将调查汇总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报告机关办事机构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就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前审议,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该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交报告机关办事机构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对报告机关办事机构送交征求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其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报告。
(十)协助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一)审议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质询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审议后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二)审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审议后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开展对本市经济工作和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
四、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十四)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服务。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提供咨询和帮助。
(十五)提高办理代表议案的质量。专门委员会在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时,应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进行联系和沟通,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
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的基础上,应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办理和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对交由专门委员会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与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进行联系和沟通,听取意见,并在研究处理的基础上答复代表。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会同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作为重点建议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确定后,交由“一府两院”重点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协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督办。
五、开展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十七)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对口工作联系。
(十八)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网上交流和走访、调研等方式,开展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对其反映的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向常委会分工联系的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九)专门委员会应配合全国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工作,加强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增进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交流。
六、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二十)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深入系统地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应注重调查研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法律法规草案的重点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开展执法调研,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二十一)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门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研究报告。
七、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二十二)专门委员会应向主任会议汇报有关工作,接受主任会议的指导和协调。每年年初,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和主任会议通过的任务分解方案,及时提出本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开展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年度预安排,报主任会议决定。
(二十三)常委会领导分工联系、指导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在开展重大活动前,应事先向分工联系、指导的常委会领导报告。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常委会领导联系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
(二十四)专门委员会拟开展的重要活动月度预安排,以及召集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参加的重要会议,应提交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统筹协调。
(二十五)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部门之间,应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协作和支持,发挥好常委会的整体功能。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密切相连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工作统一安排、人员统一调配、经费统一使用。
八、加强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
(二十六)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专门委员会开会时,其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依法履行职责。
(二十七)经主任会议批准,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立法和监督工作的需要,聘请咨询专家。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积极为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获取有关资料信息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
(二十八)加强专门委员会思想作风建设。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加强本委员会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本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本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