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8]38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和各省区市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面兑现了申奥环保承诺。借鉴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成功经验,在巩固前十四个阶段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成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2009年实施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现将具体措施通告如下:
一、推进以淘汰高排放黄标车为主的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准入标准。新购机动车严格执行本市实施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等手续。今后,新购机动车严格执行本市当年适用的排放标准。
(二)加快淘汰黄标车。本市党政机关黄标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部淘汰。2009年10月1日前,保障城市运行的黄标车全部予以淘汰或更新。
制订加快黄标车淘汰的实施办法。
(三)加大对黄标车的限行力度。从2009年1月1日起,除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运行的车辆外,运输渣土等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年10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四)本市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新购机动车,应优先选用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无轨电车等污染排放低或零排放车辆。
(五)支持相关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
(六)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按本市绿标、黄标车管理规定行驶。
二、开展以推行“绿色施工”为主的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七)重点推行“绿色施工”。实施严格的《绿色施工标准》,在2009年3月1日前,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全面达标,未达标的责令停工整改。
(八)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治理和整合。保留的搅拌站必须达到绿色生产标准。
(九)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技术标准。五环路以内区域的道路维修和绿化维护等工程,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必须采用袋装收集。
(十)按照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工艺,扩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作业范围,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继续提高道路的洁净度。
三、推进以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的工业污染治理
按照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以五个行业为重点,加快退出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水行业。
(十一)全市所有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深度治理,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十二)进一步整合全市水泥行业,压缩规模,淘汰年产能20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
(十三)关闭所有石灰生产企业和不符合《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
(十四)淘汰年产量200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量超过200万平方米的生产线必须进行废气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五)淘汰全市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化工企业和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十六)加强服装干洗行业污染治理。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四、搞好以优化能源结构为主的燃煤污染治理
(十七)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核心区内文物保护区平房采暖小煤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推进中心城区20吨以上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
(十八)2010年采暖季前,10个远郊区县全面完成城关镇集中供热改造。
(十九)继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原煤散烧替代工作。
(二十)继续推进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二十一)按照新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对未达标的燃煤锅炉进行治理,达标后方可使用。
五、严格控制垃圾填埋场污染排放
(二十二)对所有垃圾填埋场进行渗滤液、填埋气的治理,减少异味气体排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工作,加快阿苏卫、南宫等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六、实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二十三)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实施污染控制应急措施。即: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和本市机动车单双号行驶,全市行政区域内黄标车禁行;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等作业;增加城市道路吸扫和冲刷作业频次;排污单位停产或部分停产,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制订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市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政策,支持建立城市货物运输“绿色车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推动排污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减排。各企业要自觉履行污染减排责任,切实完成减排任务。鼓励广大市民参与首都空气质量改善活动,积极倡导绿色出行方式,以实际行动减少污染。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治大气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或不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