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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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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8〕17号
【发布日期】 2008-09-28
【实施日期】 2008-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2008〕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已经2008年9月2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试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树立政府机关的良好形象。

2008年9月28日

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

 

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政策及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第二条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受理或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首办负责人对办理事项全程跟踪、协调、督办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借调、聘用人员)。
  第四条对服务对象咨询或申请办理工作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
  (二)对属于本机关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
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  第五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对办结日期作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  (三)对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补正补全应当书面告知。在服务对象补办手续、材料过程中如有咨询应及时给予帮助。
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负总责。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首问首办负责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对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  第七条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  (一)首问负责人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告知、领办导办义务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  (二)首办负责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  (四)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  第八条本制度由河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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