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现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进一步做好有关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环境保护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纳入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第二条)
(二)确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基本思路。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基本思路,即国家逐步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加强对作为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为此,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管理的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六条)
(三)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及相关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并要求取得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按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和期限进行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以及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四)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配额审批单。取得进出口配额审批单的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hcy@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