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8〕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为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油(天然气)节电等方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我市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近几年我市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市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持续紧张,亟需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要解决我市能源问题,必须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切实做好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供需紧张矛盾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节约和利用好宝贵的能源资源。
二、加强对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重视和抓好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市经委(市节能办)要加强对全市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三电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汽车节油(天然气)工作
(一)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快老旧汽车淘汰工作,主城区达不到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老旧公交客车的报废期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前2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商委、市交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出台。市交委负责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主城区到2010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到2011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二)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对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实行优先采购。
(三)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三轮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1377―2008)等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营运客、货车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JT711-2008)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交通行业标准JT719-2008)。
(四)加强运输节能管理。市交委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提高运输集约化程度,加强燃料消耗限值考核工作。对客车新运力投放,要认真评估对节能、环保的影响。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市公安局、市交委要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大型运输车型。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市交委要加快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快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逐步提高公交分担率。调整优化公交线网和公交站点布局,提高线网覆盖率和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四、加强锅炉(窑炉)节油(天然气)工作
市经委牵头做好锅炉(窑炉)节油(天然气)工作。在2009年年底前,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的煤粉锅炉均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加强以节油(天然气)为目的的节能技术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燃气锅炉(窑炉)要加快应用节气燃烧技术和设备,降低气耗。
五、加强电机系统节电工作
(一)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市经委、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要尽快研究规范机电产品交易市场,防止落后低效机电设备转移使用,制订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并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加快淘汰进度。
(二)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和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由税务部门会同市经委负责落实。
(三)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市质监局要组织制定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加快完善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要加快建立电机检测机构,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
(四)大力推广电机系统先进技术和设备。市经委要组织市三电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加大力度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帮助用户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造成的能源浪费。
六、加强空调节电工作
(一)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市质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扩大实施能效标识的空调产品范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要加强空调销售市场的管理。市经委、市建委要研究提出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的政策措施。
(二)强化空调运行管理。市经委、市三电办负责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对公共建筑超过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用电,实行加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经委、市物价局参照《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办法》制定。提倡公共场所在停止营业或下班前,提前20分钟关停空调,节约用电。
(三)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用户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市建委负责对空调系统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用户应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
(四)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用户应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七、加强照明节电工作
(一)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市经委、市市政委、市商委、市机关事务局在年内制订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6月底前,主城区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区域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主城区和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10年年底前全市完成改造任务。
(二)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市市政委负责制定主城区城市照明规划,并指导、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制定本地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完善监管手段,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
(四)大力发展绿色照明产业。市经委在组织绿色照明推广时,积极支持我市电光源和灯具生产企业发展高效照明产品。要参照国家推广绿色照明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扶持的优势企业,采取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的方式,加大绿色照明产品的推广力度。2008年完成高效照明产品50万支,在“十一五”后两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150万支。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电工作
(一)强化公共机构节电管理。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各级公共机构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二)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逐步对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九、加快推进其他重点节电项目
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加快推进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低温余热发电项目;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淘汰落后的高耗电机电产品,提高节能型机电产品设计制造水平和加工能力;组织推广高效的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发展变频电机、稀土永磁电机等高效节能机电产品,促进风机、水泵等通用机电产品提高用能效率;大型高炉配套实施炉顶压差发电装置(TRT);电解铝生产采用大型预焙电解槽,限期淘汰自焙电解槽,逐步淘汰小预焙槽;烧碱生产逐步淘汰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重;纯碱生产淘汰高耗能设备,采用大型化、自动化设备。
十、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
结合我市实际,在节能环保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方面重点研发和推广混合动力汽车整车匹配与控制技术、轨道交通技术、内燃机及其控制系统技术、电机及驱动系统技术,新型燃料发动机、整车及零部件关键技术;在节电照明方面重点研究LED器件材料及功率封装技术、LED大功率散热技术、白光LED技术、LED光源的专用驱动、控制电路等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大功率高亮度LED光源、汽车摩托车LED灯具、城市景观LED灯具等产品;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方面重点研究生物质能源化,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等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空气源及淡水源热泵技术,分布式电源智能控制和接入大电网技术。
十一、强化管理和监督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评估和审查办法》规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二)加强重点用油(天然气)单位管理。市经委、市商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年耗油1000吨以上重点用油单位名单和年耗气500万立方米以上重点用气单位名单,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重点用油(天然气)单位节油(天然气)管理办法。重点用油(天然气)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市经委负责组织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开展主要耗油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天然气自用率,减少石油、天然气在贮、输配环节的损耗。
(三)加强重点用电单位管理。市经委组织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确定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单位名单,制定重点用电单位节电管理办法。重点用电单位必须开展电能平衡测试工作,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市经委要组织市三电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在2008年完成20户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试点工作,2009年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并逐步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大量浪费电力资源的行为,要按照《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依法惩处。各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要努力降低电力自用率,减少电力损耗。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委、市三电办要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市经委、市三电办和市电力公司要制订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要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具体考核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三电办、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订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方案。
(五)落实促进节油(天然气)节电的价格政策。市物价局要会同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市物价局牵头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市物价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商委要研究制定促进节油(天然气)节电的价格政策。
(六)加快节油(天然气)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市科委负责在我市各类科技专项计划中,把节油(天然气)节电重大技术研发作为重点,大力开发节约和替代石油(天然气)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天然气)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节油(天然气)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天然气)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要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
(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经委要引导企业与专业的节能公司等中介组织进行合作,实行合同能源管理。由专业节能公司投资建立能耗监测管理平台帮助企业开展能耗实时监测。根据监测情况,提出节能措施并投资实施。通过与企业共享节能收益来收回投资并获得回报。
(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市经委、市交委、市商委等有关部门要以节油(天然气)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市教委要将节油(天然气)节电知识纳入德育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市总工会要在广大企业开展节油(天然气)节电合理化建议活动。市经委、市妇联要组织开展节油(天然气)节电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编印节油(天然气)节电手册、指南等,介绍节油(天然气)节电的方法和窍门。
十二、加大对节油(天然气)节电的投入
(一)为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节油(天然气)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为鼓励节油(天然气)节电工作,适当增加市节能专项资金的额度,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对节约和替代石油(天然气)项目、节电项目、节电照明补贴、企业电能平衡测试的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节油(天然气)节电积极性。
(三)市科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在相关研发资金中要增加对节油(天然气)节电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研发和推广的投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