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冀政办〔2008〕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民节能行动主要内容
(一)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为增强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将每年6月全国节能宣传周的星期三和12月第一个星期五定为我省能源紧缺体验日。体验日当天机关、商厦、宾馆、学校等单位6楼以下停开电梯,6楼以上隔层停开;空调、室内照明灯至少关闭2小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参加能源紧缺体验活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负责)
(二)认真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有关单位要合理进行车辆调度,停开当日采取封存措施。同时要加快推进公务车改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提倡绿色出行,公务出差每人每年乘公务车辆改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不少于200公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省交通厅负责)
(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有特殊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办公楼内严禁使用电暖气、电炉等移动式取暖设备。有关部门要每年抽查两次,对抽查不合格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四)减少电梯使用。各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鼓励对老旧高耗能电梯进行节电改造,积极推行安装电梯节电装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五)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冬季和夏季日光情况及时调整开启和关闭路灯时间,试行间隔开灯。在城市照明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节电工具、节电设备,大力开展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庆祝活动外,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省建设厅负责)
(六)普及使用节能产品。各商场、超市对按规定应张贴而未张贴节能标识的家用电器禁止入场、上柜。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耗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省质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有关企业和商场要严格执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有关规定,在促销活动中,必须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提倡公民购物重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节能环保购物袋,厉行节约,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负责)
(八)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签字笔等。各级行政机关要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各类宾馆饭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洗漱用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过度包装,积极抵制过度包装产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九)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外,夏季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培养自觉节能习惯。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和家用电器,减少待机时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
新闻宣传部门要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并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加大节能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及时更新节能宣传标语和张贴画,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大力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指导和协调。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全民节能行动的各项措施。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全民节能行动的监督检查,对节能政策措施落实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好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形成人人支持节能、人人自觉节能的良好风尚。
200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