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全民健身工作,保障公民健身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国家体育总局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民健身的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全民健身的工作方针: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并规定了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全民健身实行政府领导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第三条、第四条) (二)健身活动。 征求意见稿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作了规定,设立了两项新的制度。 一是设立全民健身日。征求意见稿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并对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开展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提出了要求。(第十三条) 二是对特定体育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中设置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具备“有与所开展活动涉及体育项目相适应的健身场所”、“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有符合条件的指导、救助等人员”、“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等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九条) (三)场地设施。 全民健身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物质条件,征求意见稿从以下两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政府的有关职责。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全民健身设施规划,促进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并规定,“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公众进行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场地、器材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二是要求学校等单位的体育设施适当对外开放。为进一步促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结合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学校应当在寒暑假和节假日将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有条件的还可以在其他非教学时间将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保障服务。 为将全民健身工作落到实处,征求意见稿从经费、人员等方面设立了一些制度,以提供保障和服务。 一是规定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比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留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第三十一条) 二是规定了有关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为了加强对健身场所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确保健身场所的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保障参与健身活动的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相应职业资格鉴定,取得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mjs@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