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返乡回流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3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发展保持较快增长,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目前,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波及,我国沿海部分出口生产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我市部分外出务工农民工出现了返乡回流现象,虽然尚未形成大规模的“返乡潮”,就业的基本面也未发生变化,但各级各部门要重视这种苗头和趋势,充分认识到农民工返乡回流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正面宣传,合理引导舆论,大力做好劳务输出工作,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努力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农民工返乡回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农民工回流的动态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返乡回流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加强动态监控和统计分析,科学设立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点和农民工服务管理监测点,建立农民工返乡回流基础台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作用,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困难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变化情况。要依托市外劳务办事机构,调查掌握在市外主要劳务输入地区务工的我市农民工就业变化情况。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单位)要深入车站、码头开展调查,做好农民工返乡客流的疏导、监控和分析。
二、合理稳定市内企业农民工就业岗位
为防止在市内务工的农民工大规模返乡回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扶持政策。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金融信贷、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扶持,帮助其度过难关。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积极协商,采取适当缩短工时、组织培训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避免大规模经济性裁员。
三、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
劳务输出地区要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联系和衔接,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外劳务办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作用,掌握劳务输入地区的用工数量、行业工种、工资待遇等需求情况。通过信息引导,促进有意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根据市场需求有序外出务工。同时,要根据市内工业园区的用工需求,合理引导返乡农民工到工业园区就业。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回流和外出务工的高峰时期,举办诸如“春风行动”的专项活动,深入开展送岗位、送观念、送培训、送政策等活动,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四、认真开展农民工针对性培训工作
针对农民工的不同特点,开展针对性培训。对留下来就近就地就业和继续外出务工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资金、有技术、有创业愿望的,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对愿意在家务农的,开展种植、养殖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农业生产技术。要重点围绕市内工业园区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开展定单、定向、定点培训,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培育、扶持重庆特色劳务品牌,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提高劳务品牌的就业竞争能力。
五、积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等方面鼓励、扶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规模种植、养殖业,兴办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六、不断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
利用整体资源优势,积极拓展农民工就业渠道,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及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机会,加强区域劳务合作,为农民工外出务工开辟新的渠道。要加快全市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返乡回流农民工参与家乡建设提供基础条件。
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与市外劳务输入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探索在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企业推行工资保障制度,确保不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完善农民工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的办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因企业裁员发生的劳务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