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 国函〔2008〕101号
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8]2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人民银行,召集人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原国信办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全国整规办调整为商务部,增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高法院为成员单位。(三)调整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增加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职责,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联席会议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函[2007]43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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