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和承办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8〕118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公文报送和承办事项的办理反馈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高公文报送质量
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把好公文审核关,确保上报的公文体例、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文字精炼。要认真做好协调会签工作,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事项,主办部门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方可上报。凡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须由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和联系人。凡不按上述要求报送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
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省政府领导起草的讲话稿和其他报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材料,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
二、切实做好承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承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确保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对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议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办理落实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承办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办理效率,确保按时、按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办理落实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省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各类会议,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不得随意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参加。按要求应参加会议的负责同志,除参加国务院部门会议或参加重要活动、出国访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向省政府办公厅请假,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200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