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8〕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1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1月20日
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的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理顺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健全各级政府财力与责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意义、目标和原则
实现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的科学合理划分,有利于解决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权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建立分工明确、相互补充的一般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在各级政府间合理配置财力,既保证上级政府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能扩大基层政府自主权,对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意义重大。
总体目标是:以当前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为前提,实现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在省、市、县各级政府间科学、清晰、有效配置。
基本原则是: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与事权配置相匹配的原则、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与受益范围相一致的原则、纠正公共服务效益外溢性的成本补偿原则、共同事务合理分担原则、循序渐进不断深化原则。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按照区别轻重缓急、循序渐进的原则探索推进省内财政体制改革,首批选取涉及公共安全、民族宗教事务、农村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文物保护、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污染防治、农业资源保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土地资源管理12类47项内容进行试点。
(一)公共安全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公共安全基本事务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2办案支出。根据案件性质和管辖权限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对上级委托的指辖性案件,办案经费由委托机关承担。3装备支出。装备、设备、交通工具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级安排中央补助的配套资金。4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支出。一般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级安排中央补助的配套资金;信息化建设支出,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5监狱劳教支出。监狱支出和劳教人员生活、教育费支出,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劳教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财政分级承担。
按照上述支出责任划分,需要对部分省级专项资金进行调整:1市、县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支出,属于公共安全基本事务范围,由市、县承担;2市、县中央政法专款项目管理费支出,属于公共安全基本事务范围,由市、县承担。
(二)民族宗教事务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一般民族宗教管理事务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2民族宗教专项事务支出。按照管理职责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县、民族乡投入,逐步缩小民族县与发达县(市)的差距。
为更好地发挥省级补助资金整体效益,按照上述责任划分,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取消省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县、民族县和民族乡的零星补助,转为省对民族自治县、民族县和民族乡一般转移支付补助。
(三)农村义务教育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2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地方承担部分,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级承担。3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支出。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中央补助限额1∶1配套。中央、省补助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4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支出。地方承担部分,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级承担;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比例和补助标准,市、县可在省确定的最低控制比例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扩大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和调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解决。5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支出。中央承担国家课程教科书经费,地方教材由确定教材的同级财政承担。6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支出,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的义务教育巩固提高补助项目予以取消,被取消补助项目基数用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资金”,对城乡薄弱学校进行补助。
(四)城市义务教育
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对接受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市给予补助;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除中央奖励性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实行“以市为主,省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根据各市、区财力状况逐年核定省级补助比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科书经费,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政策。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城市中小学建设支出应由市、区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市、区中小学建设补助项目予以取消,被取消补助项目基数用于建立“接受进城务工子女学校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市、区接受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
(五)文物保护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文物保护一般管理事务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2文物保护专项支出。原则上按照文物级别划分文物保护支出责任。国家级文物保护地方承担部分,省、市、县一般按6∶3∶1的比例承担。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文物保护工程,省以下各级财政按国家确定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级文物保护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一般掌握在5∶3∶2;市级文物保护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县级文物保护由县财政承担。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用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和文物库房维修的“应急性文物抢救保护”支出全部由市、县承担。
(六)医疗卫生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一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2医疗服务支出。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补助,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给予一定补助。3卫生监督支出。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市、县用于饮水安全的改水降氟补助项目予以取消,被取消补助项目基数用于省级水质监测和食盐加碘监测评估经费。
(七)社会保障与就业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就业补助支出。省、市、县各级财政分别按本级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促进就业补助资金。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中央财政负担为主,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农村社会救济支出。对于农村五保户生活供养支出,标准内部分由中央、省按规定分别承担,超标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5优抚对象补助支出。中央财政负担为主,省、市、县财政按有关政策分级承担。
按照上述支出责任划分,需要对部分省级专项资金进行调整:1调整对县级光荣院的支出责任。一是县级光荣院维修相关支出以中央负担为主,其余由县级承担;二是困难县光荣院取暖支出改由省级财政承担。2市、县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负有主要责任,救助站经费全部由市、县承担。3为提高社会保障层级,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分别由现在的25%、30%统一提高到50%。
(八)污染防治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一般污染防治支出。各级财政根据本级排污费收入和预算安排情况,采取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支持资金一般不超过治理投资的30%。省财政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市、县总量减排奖补和重点污染防治项目。2城镇排污治理支出。排污设施建设支出按隶属关系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排污设施运行支出,市、县财政按隶属关系分级补助,达到保本微利水平。3危险污染源治理支出。省财政承担放射库建设、放射性危险品收储等所需经费。其他危险污染源治理支出由市、县承担。
按照上述支出责任划分,为了调动市、县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便于市、县自主安排排污费的分配使用,将省级财政集中市、县排污费的比重由现在的10%降为3%。比例降低后,省级集中资金重点用于总量减排奖、流域综合治污奖、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奖及对重点企业有效监督奖等事项。
(九)农业资源保护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耕地地力保护支出。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中央财政承担测土配方施肥方面的主要责任,其他支出责任由省级承担。2草原草场保护支出。省财政对大面积暴发流行的病虫害防治和防火器材给予补助,市、县财政承担围栏建设补助、病虫害统防统治、防火器材配套、防火物资储备和防火队伍补贴等支出。3森林防火支出。省财政承担重要物资储备、重点区域防火队伍补助、飞机灭火补助和跨区域防火事项补助;市、县财政负担区域内的防火支出。4渔业资源保护支出。省财政承担跨区域海淡水种苗增殖放流、省级以上种源保护等支出;市、县财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支出。5水土保持支出。中央和省财政主要负责太行山、燕山山区,特别是大型水库周边的小流域治理;县级财政承担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经费支出。6水资源管理、保护及工程建设支出。省财政承担跨区域调水、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重要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支出;市、县财政承担区域内水资源评价、监管、工程建设、用水定额管理费用。7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省财政集中市、县植被恢复费的20%,用于全省重点区域植被恢复。8退耕还林(草)支出。中央财政承担工程投资和退耕地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省财政承担部分工程管理经费支出。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在水库、河流等重点区域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重点地区划定的公益林由省财政承担。10封山造林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地区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重点地区工程性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市、县财政承担管护性费用。11防沙治沙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地区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重点地区主要由省财政承担。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入库、返还办法,改为按比例分级入库,其中20%部分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重点区域植被恢复,80%部分就地缴入市、县级金库,由市、县自主安排森林植被恢复项目支出。
(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是国家为解决水库移民搬迁遗留问题和生产生活中所遇特殊困难而给予移民个人的补贴。按现行规定,中央财政承担我省72万人水库移民补贴,省财政承担9万人水库移民补贴。省级安排的水库移民补贴资金来源,是从电力加价中征收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征收、每年按季下达补贴移民。
为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水库移民补贴资金管理、拨付方式相应作出改革,由目前的省级财政统一征收、每年按季下达补贴移民,改为按相关因素统一测算,将补助资金作为基数一次性分配市、县,以后年度不再改变。
(十一)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农村公路建设支出。主要由市、县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定额补助。2农村公路养护支出。省级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市级财政负担三分之一。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为提高养路费资金使用效率,改进有关养路费资金管理方式,对于拖拉机养路费,由现在的省级统收统支,改为县级基金预算收入直接就地缴入县级金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自主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十二)土地资源管理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财政对市、县给予补助。2土地资源调查支出。省财政负担中央和省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调查项目支出,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区域内变更调查和自行安排的调查事项支出。3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支出。土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等支出由省财政承担;土地利用监测、耕地保护等支出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4国土资源社会公益服务支出。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5国土资源大调查支出。省财政承担中央补助的配套资金。6耕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及土地整理支出。反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安排的相关支出,70%缴入地方金库,由地方自主安排用于耕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及土地整理等方面支出。另外30%缴入中央金库,同时中央承担部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及土地整理方面的支出责任。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和使用效率,进一步扩大市、县自主权,调动市、县管理的积极性,对于缴入地方金库70%部分,改为25%部分返还市、县,38%部分按因素法分配市、县财政,由市、县自主用于耕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及土地整理支出,其余7%部分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全省土地资源管理性支出。
三、改革试点的相关问题
(一)涉及中央支出责任界定问题。对于国家已经明确中央专款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具体分配或明确了省以下各级政府配套比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国家只明确了补助地方总额或整体专款配套比例、金额,但并没有明确补助资金省以下如何划分和地方配套资金各级如何负担的,按照此次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要求界定。
(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层级问题。鉴于乡(镇)政府机构精简和职能转变工作正在进行,县与乡(镇)政府间职责将会调整,为避免财政支出责任划分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不一致问题,此次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内容只涉及省与设区市、县(市、区)的支出责任;设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进行。
(三)关于扩权县财政支出责任界定问题。此次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明确后,再新增加的设区市对县的支出责任,涉及扩权县(市)的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开展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是一项创新、开拓性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推进改革试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并为部门提供咨询。改革试点涉及的有关部门,要正确对待部门利益调整,支持和配合改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将改革试点内容落实到2009年预算编制中。省财政厅要按改革试点要求,完善预算编制纲要,对2009年省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改革试点要求和省财政厅具体规定,认真做好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积极推进市以下改革试点工作。各设区市要根据省对下支出责任变化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调整情况,研究制定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调整的相关规定,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次省级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调整涉及扩权县(市)的,由省财政直接将相关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扩权县(市),并指导扩权县(市)依据改革试点后情况做好2009年预算编制工作。
(四)认真总结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经验。省财政部门、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都要全面分析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对试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试点效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评判,以便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积累经验,为全面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