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08〕5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全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2009年底前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6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2009年底前完成60%,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原则。按照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坚持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按计划、分步骤实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优先除险加固受损住房,大力推进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满足受灾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补助政策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5·12”地震受灾地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可享受资金补助;住房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除险加固补助。资金补助和除险加固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一)资金补助。按照《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精神,对我市住房毁损的城镇受灾家庭,给予户均2.5万元的资金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
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最低收入家庭2.7-2.93-3.23.3-3.5低收入家庭2.4-2.62.7-2.93-3.2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政府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家庭收入根据灾后实际情况核定。
(二)除险加固补助。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栋发放补助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以栋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各类型补助标准见下表:
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补助标准0.1-0.30.4-0.50.6-0.8 (三)建房税费减免补助。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征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四)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受灾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提供,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一)安居住房。
1.安居住房的销售和出租对象为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2.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各受灾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受灾家庭按公布的成本房价购买安居住房。
3.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各受灾区(市)县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一批廉租住房,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应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农村受灾地区村民愿意放弃宅基地的,可到城镇购买、租住安居住房。
四、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鼓励开展原址重建
(一)灾后城镇住房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开展原址重建。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依据重建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各受灾区(市)县政府予以支持。
(二)在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前提下,以栋为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意,并报经各受灾区(市)县政府批准,可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自建、联建、合资合作建房。如原址重建不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各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异址置换土地,经政府批准异址置换土地建设,原毁损住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三)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单位不组织重建的,经申请可由政府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五、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一)各受灾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做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工作。
(二)受损房屋的除险加固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受灾区(市)县政府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以栋为维修主体尽快实施加固。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各受灾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尽快组织受损房屋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开展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各受灾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加强对抗震加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受损房屋维修加固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规划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收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灾毁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由政府在市场评估基础上,制定片区综合评估价(含划拨土地权益价),回购其土地使用权。因城镇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片区综合评估价(或划拨土地权益价)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4.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用地,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或所在单位不组织原址重建的,可由政府为原居住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原有土地由政府收回。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可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住房外),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积极争取对口支援。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帮助受援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引导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七、科学编制规划和实施方案
(一)各受灾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抗震设防要求,着眼城市长远发展,科学编制灾后城镇重建规划。要重视基础设施配套,结合地域特色,突出城市风貌,做好住房重建选址定点和城镇设计。
(二)各受灾区(市)县政府要认真组织调查、评估鉴定因灾毁损住房的损坏程度、规模和位置等情况,了解城镇受灾家庭居住和收入现状,征求、统计群众选择住房重建的方式,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重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城镇住房重建实施方案,确定建设范围、规模、投资方式、实施主体、建筑结构形式。
(三)在实施灾后城镇重建规划、城市设计、住房重建方案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要把好技术审查关和技术监督关,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对灾后城镇重建项目实行快捷的报建程序。
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
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积极参与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受灾区(市)县政府可结合灾后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精神,制定恢复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
九、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项目建设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把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关,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服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受灾区(市)县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受灾区(市)县政府要建立专门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及时准确公布住房重建进展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做好宣传动员和群众思想工作,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齐心协力推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二)简化审批,提高效率。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尽快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主动咨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重建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报建、税收等审批“绿色通道”。
(三)保障建材物资供应。市经委、市建委、市物价局要支持、指导各受灾区(市)县政府尽快恢复和加快建材生产,努力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要根据省财政资金拨付计划,及时拨付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资金。各受灾区(市)县政府财政要统筹做好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工作,严格按相关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各受灾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抓紧制定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领导小组。都江堰市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成府发〔2008〕38号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