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8〕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全省出租汽车管理职责,设区市、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管理职责。
200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