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200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油节电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石油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能源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上海是一个能源匮乏的特大型城市,尽管近几年节油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浪费现象,成品油、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成品油、电力供需紧张矛盾、实现本市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责,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本市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本市“四个率先”和“四个中心”的目标,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节油节电工作
(一)汽车节油措施
1.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在额定标准基础上,将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提前2-3年。同时,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负责)
2.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政策。(由市地税局负责)
3.将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同时,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控制车辆油耗。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继续开展清理超标准、超编制车辆工作,停止使用环保不达标、高油耗的公务车辆。(由市政府机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负责)
4.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国家有关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由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港口局负责)
5.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负责)
6.推广高速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资金、法律配套,加快推进ETC系统示范工程建设,并在全路网推广。(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负责)
7.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继续推进轨道交通建设,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和信号优先,优化公交线网、推进枢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管理,完善预约制度,把空载率控制在合理水平。(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负责)
(二)锅炉(窑炉)系统节油措施
1.努力减少燃油发电。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把关停小型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调峰备用机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负责)
2.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和节能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天然气、洁净煤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对全市4吨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热工测试基础上,加快节能改造进度。对全市1吨以上燃油锅炉加强用能现状调研,有条件的要用天然气替代。(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3.建立锅炉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开展锅炉设计文件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的同时,进行锅炉节能审查。凡运行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制造。(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
1.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根据国家出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制定淘汰计划,研究出台激励政策,研究出台上海率先实施高效电机限值政策,加快淘汰进度。(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2.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电机产品优惠税收政策。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电机产品,符合国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由市地税局负责)
3.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4.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电机系统改造。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队伍,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组织电机系统高效产品、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搞好服务对接。加快电机节能改造进度。加大S7系列配电变压器的淘汰更新力度。
启动对全市5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3000平方米以上饭店、大卖场、家电专业店能源使用情况的调查,制定节电方案。(由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5.加强电机系统节电标准管理。制定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加快完善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加快建立电机检测机构。(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四)空调节电措施
1.加强空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强化空气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2.落实国家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税政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份额。(由市地税局负责)
3.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由市政府机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4.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认真执行原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空调运行管理的通知》中提出的空调系统维护、清洗和节能改造等10项措施。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照明节电措施
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规定。今年底前,全市行政机关基本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底前,全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10年底前,全市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均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今年完成100万只节能灯推广任务,2010年底前推广节能灯200万只以上。(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机管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2.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规模。落实国家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由市地税局负责)
3.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分区分级控制景观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由市绿化市容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4.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由市绿化市容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六)办公节电措施
1.认真实施办公产品能效标识,鼓励推广使用具备节能环保认证标志的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办公产品,积极引导用户购买节能环保型产品。(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2.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由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三、继续落实节油节电政策
(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谁负责能耗审查评估”的原则,严格执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对新建项目年能耗达到2000吨标准煤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认真执行节能评估规定。将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已运行项目的节能情况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归口管理,采取新增能耗总量的年度目标控制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
各区县、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年耗油量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月度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检测。搞好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成品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成品油、电力自用率,减少成品油、电力损耗。(由各区县政府、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和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经济杠杆和用电政策,认真研究制定全市供电计划,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将电力安全供应与有序用电结合起来,加强对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有效降低电网高峰负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电力公司负责)
行政性措施:电力部门要进一步了解高耗能用户的生产情况,结合用户在用电高峰期的负荷变化情况,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在用电高峰期,加强对执行让电措施的“两高一低”(即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企业的检查与执法力度,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要严加查处。
技术性措施:电力部门要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素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素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要加快分布式供能和蓄冷、蓄热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增加示范工程项目的数量,进一步加大需求侧管理技术在具备条件的用户中的推广力度。
(四)落实促进节电的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电价杠杆的导向作用,实施引逼结合的价格措施
对钢铁等高耗能行业中的落后企业,加大差别电价的实施力度;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本市淘汰类的劣势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降低小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促进关停小火电机组。鼓励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对纳入本市“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关停的,其上网电价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研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对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制定上网电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高于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进行适当补贴;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给予脱硫加价,鼓励企业安装脱硫设施。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研究制定相关领域节能减排标准、推进资源节约标准化行动计划
配合节油节电工作,制定实施《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评价值及计算方法》、《车用二甲醚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变速(变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地方标准。结合推进落实资源节约标准化行动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推进国家、行业、地方节电和节油标准的实施。(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
进一步加大科技工作力度,加快节油节电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在工业领域,大力推进对通用性系统节油节电技术集成、对重大耗能设备关键技术的攻关以及生产运行优化及科学管理。在建筑领域,通过推广节能灯具、采用节能空调替换、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等,实现节电节油目标。在交通领域,积极采用新能源汽车,以公共交通为重点,以新能源轿车大量使用为目标,组织混合动力、超级电容、燃料电池、代用燃料等新能源技术攻关,推进超级电容、燃料电池、代用燃料公交车的规模化应用;积极引导和支持混合动力、代用燃料等新能源轿车的大规模推广,采用天然气、生物柴油、醇醚类燃料等替代能源,努力挖掘混合动力出租车和轨道交通的节能潜力。(由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七)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推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产品认证。积极推动能效标识应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落实国家及本市对发证产品证后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大力度推进能源计量工作并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能源利用监督体系。(由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八)确保配套资金落实
对上述重点节油节电工作涉及需要公共财政落实资金的项目,由财政优先列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涉及相关区县的,由区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和主题教育活动,普及和推广节能知识、技术、产品和工艺,宣传表彰节能先进典型,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让节油节电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由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分别牵头负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