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0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及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8〕224号)、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现就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中关村)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中关村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和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中关村作为我国科教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和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龙头,围绕国家战略、首都发展和民生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不断创造出技术领先的新产品,转化了大批重大科技成果。这次试点的目的是,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推进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在首都发展建设中的广泛应用。在中关村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将进一步拓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为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新机制和新模式,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在本市全面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经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在中关村开展的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适用领域
参加本次试点的范围,是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以及研发并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供应单位)。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领域,从政府行政类办公扩展到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工程养护等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方式
本次试点主要在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四个方面探索政府采购的新方式。
(一)首购方式。
1.首购,是指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首购产品进行首先购买的行为。
2.首购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虽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的首购产品须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企业购买的首购产品须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3.采购单位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单位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
(二)订购方式。
1.订购,是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国家和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等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单位的行为。
2.订购产品应属于国家或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尚未列入国家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权益状况明确,研究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3.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单位,并与其签订订购产品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方式。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是指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采购的行为。其中:试验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所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所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
2.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3.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
(四)推广应用方式。
1.推广应用,是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对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质量可靠、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且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储备或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应用的采购行为。
2.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项目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总分值加分等优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四、建立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应将项目业主单位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进一步研发和推广;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五、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工业促进局、市卫生局、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督局、中关村管委会等市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计划,确定重点实施项目。
(二)中关村自主创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试验、示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提出,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并及时更新《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规范标准,提升性能指标,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联合工作组对项目应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主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加快在全市推广应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定期举办自主创新产品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情况较好的项目和单位进行宣传,搭建技术、产品推介和交流的平台,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影响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