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农业机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分布面广,作业环境复杂,安全隐患问题突出。针对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农业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组织和科研教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生产销售。
一是明确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定的许可、认证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出厂、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经质量安全检验合格。(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二是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经营台账,发现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并予以召回。(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三是建立农业机械淘汰制度,明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的范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关于使用操作。
一是规范安全检验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检验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其他农业机械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及时消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是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主管部门在实地安全检验过程中,要对操作人员给予技术指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是建立农业机械安全操作制度,要求操作人员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操作以及跨区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维修、报废和回收。
一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规范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维修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义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二是建立农业机械报废制度,规定报废标准的制定主体以及主管部门对报废的管理、告知职责。(第三十二条)
三是建立农业机械回收制度,明确国家实行回收的农业机械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引导、扶持政策。(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作了规定。(第五章、第六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 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yjxaq@chinalaw.gov.cn。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