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8〕8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琼发〔2003〕11号)和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全省农村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造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配置了必备的医疗设备,农村卫生硬件条件有了较大改善,防病治病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农村卫生队伍专业人才少,结构不合理;人员素质差,服务能力低;投入机制不健全,待遇居住条件差;体制机制不活,缺乏竞争创新活力等问题仍较为突出。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广大农民的医疗需求不断增长,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的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民健康水平提高的“瓶颈”。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和支持;制定和完善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卫生人才管理机制;坚持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农村适宜卫生人才,建设一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技术人员都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都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全部清离卫生技术岗位。到2012年,一般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中心卫生院至少配备4名执业医师,全省6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乡镇卫生院院长具备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到2012年,乡镇卫生院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健全,农村卫生队伍的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大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素质
(四)加强面向农村的医学院校教育。 我省各医学院校要针对农村卫生实际,调整医学教育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增强专业适应性,增加全科医学知识及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教学内容,使毕业生能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五)通过订单委培方式,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人才。 由省教育、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委培招生计划,委托高等医学院校承担培养任务,采取“入校前签订就业协议、在校期间省财政资助学费、毕业后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方式,连续3年每年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订单培养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200名。
(六)大力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培训。 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规划。今后5年,采取培训班、临床进修、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适宜技术推广等方式,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和乡村医生每年培训4400人次,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稳定和充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七)落实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各有关市县要认真落实《关于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琼府〔2007〕43号),对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落实安家补助费、工资待遇、子女上学、晋升职称、报考公务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空编数量较多的市县,要制定计划,通过分期分批公开招聘大中专毕业生等方式,为乡镇卫生院充实力量。
(八)落实农村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 各市县要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含院长)人员经费(含工资和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下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政策,并逐步提高对编制内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以外人员经费的财政补助标准。2012年以前,编制内公共卫生服务以外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比例,少数民族自治市县(含少数民族乡镇)要不低于80%,汉族地区不低于60%。合理解决村医报酬,落实村医公共卫生劳务补助。各市县要尽快建立村委会“卫生员”制度,做到“一村一室一员”,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助。
(九)开展乡镇卫生院“安居工程”建设。 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投资,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一批周转住房,免费提供给城市下乡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和新到乡镇卫生院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居住。各地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支持乡镇卫生院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开展职工住房建设。省财政对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适当补助。对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通过今后3至5年努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职工住房(含周转房)8700套,基本解决医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制定并实施村卫生室建设规划,今后5年新建村卫生室773间、改建690间,努力实现“村村有卫生室”的目标,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室建设要与村党支部活动室、村文化室建设相结合。已有村党支部活动室或文化室的,可调剂适当用房作为村卫生室;无法调剂用房的,通过省和市县财政投资、集体出资、吸引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建设村卫生室。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员队伍管理
(十一)加大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力度。 省编制、人事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农村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组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重新定编定岗并实行三年一定的动态管理,以规范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和人员准入管理。从2008年起,乡镇卫生院新聘任的临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医学学历,其它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新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卫生人员,必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以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为契机,开展乡镇卫生院全员聘任,逐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完善以医疗质量、服务水平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对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制定计划逐步分流。
(十二) 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管理和培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
(十三)加强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建立完善城乡对口支援制度,进一步落实省卫生人才智力扶持项目,坚持开展“汽车流动医院”和“城市医师支援农村”活动。严格执行城市卫生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之前必须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今后,对在农村服务不满一年或弄虚作假的,晋升的职称一律取消。结合“三支一扶”活动,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接受系统培训合格后,到乡镇卫生院开展支医工作,培训和工作期间由省财政按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十四)切实加强农村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并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引导农村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规范服务行为,全心全意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便捷的卫生服务。
五、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
(十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各项优惠和激励政策,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确保中央和省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政府将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列入对市县政府的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市县落实中央和省里出台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政策,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进行专门督查。
(十六)制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各市县要研究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定期对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十七)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本地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农村卫生机构也要安排落实必要的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