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8〕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09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
(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四)按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在全面总结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采取鼓励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扶持下积极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08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受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区下达50个统筹指标任务,分别为:黄浦区20个、浦东新区20个、卢湾区10个。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统筹任务,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落实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统筹指标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受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强化教育培训。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沪教委学〔2006〕10号文件的规定,经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报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各区县要按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及时为退役士兵建立培训个人帐户并发放培训帐户卡,鼓励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
(三)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有关区县要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进一步缩小农村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距。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对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规定安排就业或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审核后,由有关部门按“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予以落实社会保障;在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四)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少数《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五)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级安置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严密各项手续,特别是在落实指标、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环节上,严格按《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接受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转业、复员士官在其任士官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按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文件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按《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接受单位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义务。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