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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卫妇社字〔2008〕24号
【发布日期】 2008-12-08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8〕24号

 

各区县卫生局、老龄委办公室、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47号)精神,为有效提高老年人医疗福利水平,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将《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参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确保各项医疗卫生优待政策落在实处,促进老年人共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福利水平,特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全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诊提供优先服务,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二级、三级医院为“老残孕”患者提供优先服务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190号)执行。
  二、全市规划设置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服务,即优先就诊、优先出诊、优先建立家庭病床。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醒目位置张贴老年人优先标识,因地制宜提供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措施。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0.5元),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
  五、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可每年就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服务,体检费用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承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做好体检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体检工作纳入收支两条线统筹管理;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当地财政部门定期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员身份凭证,做好体检人员身份识别工作,当年体检加盖当年体检印章,避免同人同年多次体检。如出现同人同年多次体检情况,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年一次体检支付费用。
  免费体检项目包括:
  体格检查:身高、体重、腰围、臀围、血压、眼底、心肺听诊、腹部触诊;
  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快速血糖;
  辅助检查:心电图、腹部B超(肝、胆、胰、脾、双肾);
  体检结果需同时记入健康档案。
  六、已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门诊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度。实施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所指老年人为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其身份可凭身份证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等确认;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身份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并颁发相关证明;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身份由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并颁发相关证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证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八、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为老年人提供“三优先”服务外,可参照本细则为老年人提供其他优待服务,各区(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辖区老年人平等享受医疗卫生优待服务。
  九、各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的医疗优待服务,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有效落实,并纳入年度考核评价。
  十、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认真落实好对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与管理,并及时公布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及地址,便于老年人选择服务场所。
  十一、本细则由北京市卫生局商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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