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3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关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水泥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原材料。按照《重庆市水泥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重庆市第十一个五年节约能源规划》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制定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和《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就我市2008―2012年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十一五”以来,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保持了合理的增长速度。2007年全市水泥产能3900万吨,年均增长4%,实际产量3000万吨,年均增长11%,较好地满足了国民经济建设需要。二是新型干法水泥占比快速提高。2007年新型干法水泥产能1700万吨,占比由2005年的32%提高到44%。三是招商引资成效明显,一批国际国内水泥知名企业纷纷落户重庆。四是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快速推进,两年淘汰了落后产能400万吨。五是节能减排力度加大。2007年水泥综合能耗为每吨125千克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12%。
我市水泥工业结构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全市核准在建的新型干法水泥产能为3800万吨左右,但个别区县仍继续将水泥作为重点招商项目,这将导致我市水泥投资过热,出现产能过剩。水泥生产能耗高、污染较重、资源消耗大,过大规模的水泥生产将影响全市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二是布局不合理。一小时经济圈内已建、在建新型干法水泥产能达4140万吨,渝东南、渝东北两翼仅1360万吨。三是落后产能比重大。2007年底全市仍有机立窑、湿法窑、中空干法窑等落后产能2200万吨,占56%,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很重。四是企业集中度低,全市现有水泥生产企业160户,仅有10户企业产能在100万吨以上,有85户企业产能在20万吨以下。因此,必须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适度控制水泥建设规模和合理布局,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
二、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水泥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需要,防止出现投资过热和产能过剩。坚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减排。鼓励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二)主要原则。
1.坚持控制总量,合理规划布局。按照既满足我市经济建设的需要,又防止产能过剩的要求,科学合理控制全市水泥产能总量。促进全市水泥工业合理布局,一小时经济圈内的土地和环保压力不断加大,应严格控制产能扩张;渝东南、渝东北产业基础弱,工业发展困难,可支持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2.坚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在控制总产能的前提下,加大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是加快已核准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进度,加大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力度。
3.坚持扶优扶强,培育优势集团。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势大集团,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业生产的集中度和竞争能力,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4.坚持技术进步,保护生态环境。推广节能粉磨、余热发电、利用水泥窑处理工业废弃物等技术,发展循环经济。依法保护环境和生态,对矿区采后要进行复垦,恢复景观地貌。
(三)调整目标。
2008―2012年,累计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4100万吨,淘汰落后产能1000万吨以上,全市水泥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占85%以上。企业平均生产规模提高到70万吨。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达70%,单位水泥综合能耗下降15%,工业废渣(含粉煤灰、高炉矿渣等)年利用量750万吨以上。
三、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主要措施
(一)加强在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管理和服务。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水泥工业发展规划,建设手续完善,已核准的建设项目,银行根据独立审贷的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服务力度,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步伐。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核准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泥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并在资源、能源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项目核准部门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承诺关停淘汰落后产能。
2.对已开工但进展缓慢的项目,要通过引进有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知名水泥企业进行整合,加快项目建设。已核准项目12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失效。
(二)严格控制新核准建设水泥项目。
1.优化区域布局。一小时经济圈内,主城9区不再核准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其他14个区县2009年12月31日前暂停核准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以后根据市场需求及全市水泥产能情况确定是否新核准项目;渝东南、渝东北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市场和资源条件,合理布局新型干法水泥。
2.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只能以淘汰落后产能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不新铺摊子。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方案,依托本市水泥生产骨干企业或引进国内外知名水泥企业,兼并重组小水泥生产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原则上淘汰落后产能规模应占新上项目规模的50%以上,达不到50%的不予核准;对本行政区域或本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达不到50%的,可以通过市场赎买落后水泥产能指标的方式来满足要求,并优先赎买主城区的落后水泥产能。
3.严格核准资料要求。项目单位在报送核准申请时,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节能评审批复文件、水泥行业管理意见以及35%以上资本金的资信证明、银行贷款承诺、满足项目开采30年以上的石灰石及配料资源保证和开采许可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方案等资料。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市场和行政等措施,多管齐下,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一是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8年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产能共计165万吨。二是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的区县(自治县)和企业,项目竣工后,必须切实履行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确保按承诺的数量、进度淘汰落后产能,预计到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600万吨。三是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到2012年通过土地置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0余万吨。四是加强政策引导,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节能考评、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差别电价、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等方式,鼓励区县(自治县)和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200余万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四)推动节能降耗减排。
1.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原则应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必须在每吨96千克标准煤以下,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2.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内解决,项目核准前必须明确替代削减项目和主要污染物替代削减量。对于通过赎买主城区落后水泥产能的,淘汰产能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按有关要求可调整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
3.鼓励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综合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作为处理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企业,对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计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4.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设计,合理开采,有效利用水泥矿产资源。矿山开采必须采取平台式开采,并使用皮带运输,禁止采用对资源破坏大的开采方式。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恢复景观地貌,保护生态环境。
(五)加强行业指导。
市经委要加强对水泥行业的管理,加强水泥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开展资产重组,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的监管工作,促进全市水泥结构调整。市水泥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有序推动水泥结构调整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