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8〕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武汉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立足岗位、钻研技能、多做贡献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7〕2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武办发〔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能大师是指全市技能人才队伍中职业道德好、敬业精神强、技能水平高、业绩贡献大,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市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范围为取得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人员,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
第四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民营、合资、股份制和个体经济组织),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并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市技能大师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水平在同行业、同工种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开展技术革新改造或者生产实践中有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有影响的;
(三)在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过程中能够使科学技术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四)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在生产工作领域中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有影响的;
(五)近年来获得武汉市技术能手称号及市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的;
(六)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参加省级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10名,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20名的选手。
第五条 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成立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技能大师的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或者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评选并推荐;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自下而上组织评选并推荐;中央、省属在汉单位自行组织评选,直接向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二)提交材料:
1.《武汉市技能大师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不少于1500字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三)审查筛选。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
(四)组织考察。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初选名单报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并由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初选对象进行考察后,提出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
(五)公示人选。将武汉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在市劳动保障服务网和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六)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技能大师评审委员会将市技能大师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对评选出的市技能大师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表彰大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技能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市技能大师称号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择优推荐参加市首席技师、市五一劳动奖章,省技能大师,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
对获得市技能大师的农民工和残疾人,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择优逐级推荐参加市、省、全国的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三)高级工符合申报技师条件的、技师符合申报高级技师条件的,可以优先评聘。
第八条 市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表彰不超过50名。
第九条 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在名师带徒、技术攻关、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有条件的企业每年应有计划地安排技能大师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养等活动。
第十条 获得市技能大师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市技能大师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未遵守职业道德等原因,对工作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重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享受市技能大师称号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