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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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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4-29
【实施日期】 1957-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19日法办字139号请示已经收到。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你院所提情况我们认为以不办罪为宜。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男子与男子自愿性交的行为双方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 法办字第13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我省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该院所属虎林县发生男劳改犯李××与李××双方自愿进行性交行为(鸡奸),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该院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自愿鸡奸的行为,是严重地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何况又在劳改期间,对劳改犯人影响很坏,因此,双方均应负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男子与男子自愿性交行为,虽影响不好,亦属道德规范,应给行政处分,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我们研究认为,这是一种败坏道德,有害于社会风化,违反人体的生理和机能的行为。因此,对采取强制的方法鸡奸他人者应予处刑。如果双方自愿也应给予刑罚应如何认识等,我们感到无认识的根据和把握,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示。

      

      195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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