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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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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2-2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意见
武政办〔2008〕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市大企业发展,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08〕7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直通车服务的企业范围
  在汉注册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或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二)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
  (三)上年度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有过亿元投资在建项目支撑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按照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扶持的其他优势企业及建设项目。
  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名单,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国资委,市商务、信息产业、科技、统计局等部门研究确定。企业名单对外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批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主,兼顾部分建筑业、商业企业,其他行业的大企业以后视情况分批纳入。
  二、直通车服务的内容
  (一)建立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与大企业对口联系制度。每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6—8户大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定期到企业调研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直接听取企业关于加快发展、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设立“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按照“即收即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对大企业各项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特殊审批服务事项根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随时办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市级职能部门督促基层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网络服务系统要开设“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政务平台,以方便大企业随时申报,提出特事预约、投诉等个性服务要求,及时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对大企业的重大项目和事项实行“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统一接件、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最终单位为并联审批主办部门。职能部门内部涉及多个处室办理的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受理大企业来文的处室和人员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负责督办。对大企业建设项目审批,主要职能部门牵头协调,按照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的要求,主动为企业提供前期咨询、市场准入、规划选址、征地、环评、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等方面的服务。
  (四)实行上门及引领陪同服务制度。大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改投资、资产重组等方面遇到疑难问题,可约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咨询、辅导和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解决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大企业需报国家核准的有关项目,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引领企业负责人到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工作机制和程序
  (一)在市企业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下设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直通车办公室),作为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经委办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市监察局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交委、国资委,市监察、商务、科技、公安、司法、工商、统计、民政、人事、劳动社保、国土房产、规划、环保、信息产业、卫生、审计、物价、财政、国税、地税、农业、文化、广电、城管、教育、质监、药监、安监局,市金融办、经协办、外办、法制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直通车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直通车服务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布置相关工作。
  (二)建立部门责任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直通车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并指定专人为大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主动向大企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其需办理的事项,帮助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服务手续以及直通车办公室转办的服务事项。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分管责任人和专办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投诉电话等要对外公布,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后,应将办理结果向企业通报,征求企业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和企业意见反馈直通车办公室。对确因现实条件或职责范围的限制,不能马上解决的,要向企业作出解释,并向直通车办公室作出说明。
  (三)企业遇到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问题时,根据办理事项内容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提请对口联系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协调;特别重大问题,提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协调,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系统直通车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催办、督办、协办大企业提出的服务请求,按月向市直通车办公室报告本单位直通车服务工作情况和填报报表。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企业的有关责任部门按照市领导和企业要求做好日常工作衔接,并及时向市直通车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四、督办考核制度
  (一)提高工作质量。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大企业直通车的一般服务事项限时办结率达到100%,跨部门协调办理的重大特殊服务事项办结率达到95%以上,企业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实行三级督办制度。一般事项办理由有关职能部门指定有关处室或部门对流转的服务事项进行督办;跨部门的一般服务事项由市直通车办公室负责督办;难以协调、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服务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
  (三)加强行政监察。市监察局要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武汉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武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影响直通车服务的行政过错行为和效能低下等问题,对因在大企业服务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企业利益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建立考评制度。市直通车办公室每年对各部门开展大企业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在直通车服务的企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测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汉金融、税务、海关、检验检疫、供电、邮政、电信、移动通讯等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本办法的施行,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服务工作情况也纳入年终对在汉单位的评议范围。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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