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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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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4-16
【实施日期】 1957-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本年2月14日〔57〕滇检四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兹批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原判决未剥夺政治权利,是应当有政治权利的。(二)对反革命判处徒刑是否可以宣告缓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本年4月2日法研字第6260号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批复:“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以前,反革命罪按其性质,以不适用缓刑为宜。”本院同意这一批复。(三)缓刑和缓期执行是不相同的,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间,如果再无新的犯罪,缓刑期满后,原判处的徒刑即不再执行,而缓期执行是对某些罪犯(如犯罪者怀孕或患重病的)不宜立即执行刑罚的,由人民法院判处后宣告延期执行,直到妨碍刑罚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再予执行。来文中对缓刑和缓期执行的用语有些混淆,请今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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