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沪府发〔2008〕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现就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五、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均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评定职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岗位可作为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统一招募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六、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的平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三个平台:一是服务平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行政服务,方便办理各类行政许可证件,帮助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请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等。二是交易平台,包括公共物流、公共营销信息的交易平台。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本市各类超市大卖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对接渠道,加快推进“农超对接”试点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路。三是培训平台。通过免费对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合作社成员培训,增强他们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