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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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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546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
国务院令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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