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郴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投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
(一)加强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支持与服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支持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为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民提供住房消费贷款担保。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提高到25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三)落实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支持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工贷款买房。
二、进一步实行税费优惠
(四)严格规范规费收取的项目和标准。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和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确保收费公开透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在商品房预售前收取,税务部门要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实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全额交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合理控制单宗土地规模,对较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宗出让、分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报建、施工报建需交纳的各种费用,延至商品房预销 售环节统一收取。对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设有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不再收取人防工程保证金。
(五)依法适当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负担。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2%调整为1%,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仍为3%。凡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的核定征收率,郴州市城区由3%调整为1.5%,县市由2.5%调整为1%。鼓励业主出租房屋,盘活存量资产,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房屋租赁税收均按综合税率征收,综合税率郴州市城区为6.6725%,县城、镇为6.6425%,其他地区为6.5825%。
(六)降低交易门槛。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拆迁人购置住宅,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现行标准统一下调50%。住房买卖、抵押,除收取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外,不得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集中、开发投资量大的区域,各级政府要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完善配套功能。同时,对成规模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当为项目开发和居民居住生活创造条件,协调完善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医疗、教育、商业网点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八)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按照熟地出让原则,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快相应地块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对未完成拆迁或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
(九)优化项目建设施工环境。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社会环境责任制,凡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查处。项目施工环境治理纳入当地政府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纪律、扰乱项目建设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进一步开放房地产市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我市投资兴业。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行政,在法定范围内简化供地、拆迁、报建、交易等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推行项目审批代理制。
(十一)开放建设项目服务领域。依附行政审批的服务项目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全面放开,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指定机构提供工程咨询、土地转让代理、施工图审查、规划信息服务、房地产评估、地震评估、防雷检测、消防设备采购等经营服务。法律法规要求指定购买和服务的,其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从严核定标准。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坚决查处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服务和违规收费等行为。
(十二)降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比例。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合并管理,资金监管比例由35%降至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收取。
四、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十三)大力发展商品住房。坚持市场调节为主的方针,鼓励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节能省地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建设一定数量配套完善、品质优良的居住小区,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十四)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经济适用住房可逐步推行由暗补为明补,对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货币补贴,允许其在市场上购买普通自住房。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以货币补贴为主。2010年底前,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十五)加快改造棚户区(危旧房)。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采煤沉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努力改善旧城区和农村居住环境。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享受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和查处违规房地产开发行为。对违规开发、违法占地、虚假广告、误导消费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集资建房,严格规范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对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集资建房或变相集资建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应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从严审查建房对象的资格,禁止非本村村民在本村建房。
六、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协调服务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人民银行、市监察局、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广电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交流、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及时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制度。
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九)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房产、统计等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市场资讯和基础数据的综合、监测和分析,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二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房地产宣传专栏,加大国家对房地产业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力度,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房产部门应当适时举办各类房地产咨询、交易、展示活动,合理引导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实施期间,国家和省里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