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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2010年度省级会议培训定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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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采监字〔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1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2010年度省级会议培训定点工作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9〕1号


省级各单位,省级和中央国家机关在浙定点饭店:
  为做好省级单位2009-2010年度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管理工作,规范会议培训采购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43号)和《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6)16号)规定,现将2009-2010年度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杭(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召开或承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均应纳入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范围,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定点饭店、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以下统称定点饭店)举办。
  中央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培训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定点饭店的确定及价格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杭州开元之江度假村有限公司等116家饭店为2009-2010年度省级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具体名单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价格、折扣率分别为最高限价和最高折扣率,采购单位可根据浙委办(2008)5号文件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批准的会议类型,或浙财政字(2008)43号文件规定的培训费开支标准,结合会议培训的实际情况,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系统”与定点饭店进一步协商确定客房、会议室、餐饮等的最终成交价格。
  三、有效期和定点采购的内容
  本次会议培训定点采购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定点采购的内容包括客房住宿、会议室场租、餐饮以及会标等其他杂项支出。
  四、定点饭店的选择
  协议有效期内,采购单位根据会议培训的类别、规模、经费等要求,综合比较定点饭店的报价、地理位置、场地条件、服务承诺等因素(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自主择优选择承办本单位会议培训的定点饭店。
  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定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定点饭店举办会议培训。如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饭店(包括酒店、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学校等机构)未纳入本次定点饭店范围的,由该饭店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其收费标准低于或不超过同类定点饭店报价的,经主管部门确认,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并纳入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系统”管理后,可以承接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议培训,但不得承办其他采购单位的会议培训。请各主管部门通知本部门所属的非定点饭店于1月底之前将住宿、会议室场租、餐饮和其他服务收费标准等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协议定点系统”。
  五、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实施程序
  采购单位应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节约、适用”的原则选择会议培训定点饭店,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有关定点采购手续。具体采购程序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2008年度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工作要求
  1.采购单位应按照浙委办(2008)5号文件的规定,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压缩会议日程,注重会议培训质量,提高会议培训效率,节约开支。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2.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议培训实施定点管理。省级会议培训原则上应选择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两区)的定点饭店或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在浙的会议定点饭店(具体名单及报价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中举办;如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在上述定点饭店之外举办的,事先须经省财政厅确认同意,并严格控制、管理。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在浙的会议出差定点饭店举办的,采购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网上采购。
  3.定点饭店承接会议培训的范围按其住宿费报价实行分类管理,如住宿费报价超出二类会议住宿费标准且在一类会议住宿费标准内的,只能承接采购单位的一类会议;住宿费报价超出三类会议住宿费标准且在二类会议住宿费标准内的,可以承接一、二类会议,但不能承接三类会议;住所费报价低于三类会议住宿费标准的,可以承接一、二、三类会议及所有培训。会议类别的报批程序和住宿费标准,按照浙委办(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类别、标准举办会议培训,不得超标准开支,或超类别选择定点饭店,或擅自在非定点饭店中举办会议培训,否则责任自负。
  4.定点饭店应按照合同承诺的各项条款履约,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优惠价格,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定点期间不得变相提高住宿、会议室和其他服务价格及餐饮折扣,不得无故拒绝承接采购单位的会议培训,也不得超出承接的类别范围承办会议培训。
  5.采购单位应对定点饭店提供的服务做出合理评价,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财政厅反映。
  6.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对定点饭店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建立服务商履约情况记录,适时对采购单位进行回访,并对采购单位反映的定点饭店的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及时核实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7.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将对定点采购供需双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违规处理
  1.采购单位擅自到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培训、不履行合同条款或向定点饭店提出无理要求的,一经查实将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定点饭店擅自抬高价格或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等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发现有通过会议培训费支出在定点饭店套现牟利的,或超出承接的类别范围承办会议培训的,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取消饭店定点资格,并对采购单位进行通报处理。
  实行政府采购定点采购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浙财政字(2006)7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管理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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