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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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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江苏省  
【发文字号】 澄政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1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澄政发〔20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江阴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一日

江阴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70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江阴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市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此纳入市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检查督促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亲自审批全市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级政府备案。
  3.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或委托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市防范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研究和决策全市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本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协同上级政府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2.主持制订分管工作范围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3.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对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管理。
  5.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其他安全事故,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定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增加下列职责:
  1.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委会成员会议,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具体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与防范措施,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
  2.听取并答复同级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3.在本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其他安全事故时,亲自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协同上级政府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经济、社会事业综合管理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根据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解决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严格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督促副职抓好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定期督促检查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系统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报市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危险等级,制订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
  (五)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六)督促本部门(行业)所属企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得批准投产。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十分重视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格控制组织中小学生从事学习以外的活动,加强对学校危房的维修、监管,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
  (八)本部门(行业)内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抢救,认真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参与事故调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制订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镇长、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组织贯彻和落实。
  2.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基层各级组织对抓好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5.督促、检查本辖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
  6.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助,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7.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各单位副职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2.督促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和使用。
  3.组织制订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5.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三)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增加下列职责:
  1.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制度、责任、措施到位。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4.督促、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抓好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四、村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村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村主任应对本村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
  2.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辖区内各级组织对抓好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5.督促、检查本村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查。
  6.发生安全事故,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助,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二)村直接责任人(安保办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2.主持制订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容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检查。发现其所在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每月对村所有企业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5.督促、检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
  6.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五、《江阴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澄政发[2004]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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