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1
【实施日期】 2009-01-01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巴政发〔2009〕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活跃房地产市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快推进临河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进度。2008年审批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加快组织施工进度,确保整体项目在2009年全部交付使用。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 二、加快廉租住房的建设。2008年至2009年,全市要通过新建、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以及等价的二手房等方式,解决廉租住房31.3万平方米,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其中,临河区要完成12.01万平方米),对符合居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实现全覆盖。 三、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贷款,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加快对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的改造。 四、为了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问题,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家庭购买临河城区商品住房的,财政给予补贴。 五、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严格执行巴彦淖尔市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优惠政策,严禁乱收费。对违规乱收费的单位要严厉查处。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5%下调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临河地区由原来的18万元上调到20万元,市属各旗县由原来的10万元上调到15万元。还款期限由原来的20年延长到25年。夫妻双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下调为20%,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5万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帐户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八、各专业银行将购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下调为20%,加大对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支持力度。 九、简化审批程序,将四级逐级审批变为两级审批,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通报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市场变化的能力。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
失效日期:2010-12-31 |